欢迎大家查看(全新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配套规定(第4版),51拼摊网正在打折优惠中,为您精选的产品是来自江苏南京,仅剩不多了,目前优惠价6.80每份,欢迎大家购买。本产品来自淘宝网实名店铺,安全可靠,单身收养孩子。店主徐丹热忱为大家解答各种产品问题。有兴趣的可以点击进入店铺查看按钮,跟徐丹详细了解。 欢迎光临全能购图书音像城,本店所售图书和音像制品均为正版!请您放心选购,另外本店代售正品美即面膜,量大从优,欢迎咨询在线客服!基本信息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配套规定(第4版)原价:12.00元作者: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日期:2010年5月1日ISBN字数:页码:121版次:第1版装帧:平装开本:32商品标识:asinB003MZ21BQ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配套规定(第4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土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土体法条文进行解读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配套规定(第4版)》主要内容简介:收养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制度,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密切相关。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后于1998年修改、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收养法》主要从适当放宽收养条件和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两个方面对1991年制定的《收养法)进行了修订。这部仅有34个条文的法律,成为规定中国收养制度的主要法律。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收养问题的国际条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都包含有与收养相关的内容。这些文件的制定或实施,使我国的收养制度逐渐完善,也对公民的收养行为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配套法规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3日)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1992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199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1992年3月26日)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5日)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29日)民政部关于海峡两岸婚姻、收养证书使用的通知(1993年6月17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84年8月30日)收养关系成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9月1日)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收养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年10月11日)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1979年6月5日)涉外收养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4日)民政部、外交部关于成立中国收养中心及有关涉外收养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6日)…作者介绍文摘二、加强管理,规范执法,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监督作用。会议认为,国务院会议纪要对涉外收养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完成法律和国务院赋予公证机构的任务和职责,必须加强对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的管理,实现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国务院会议纪要要求,尽快完善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涉外收养公证的检查监督,保证公证处严格执行《收养法》、《公证暂行条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办理涉外收养公证。与会同志对《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讨论稿)》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在新形势下,制定这样的规章很有必要,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充实后尽快下发执行。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管理。认真做好涉外收养公证的指定管辖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严肃职业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和本地区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依法进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议认为,应对今年以来办理的涉外收养公证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公证管辖是否正确,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正确,公证的收养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收养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充分,公证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等。各省应在今年十一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司法部公证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随时报告,有关手续和证据材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充。序言 回复帖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