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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中的无子女是如何定义的

时间:2012-02-02 19:18来源:邢立达 作者:gcjcr 中国法律网
收养法中的无子女是如何定义的?再婚夫妻已各自生育过,但孩子均判给前夫(妻),再婚新组合家庭无生育子女。符合收养法中无子女的条件吗?请问我们可以申请领养我妻子的侄女吗?该如何办理?谢谢!!!
《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均没有对“无子女”的条件做出解释。但根据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关于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的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你知道收养。再婚夫妻双方的孩子是累积计算的,子女不管判给谁抚养,均算为再婚夫妻名下的子女。象你们这种情况,你们累积是有两个子女的,已经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当然也不符合无子女的条件,不能申请领养你妻子的侄女。 这个收养法中是有规定的:对于美国人收养中国孩子。“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注意,只有华侨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法又规定:“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也就是说,你们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还是去询问律师会比较好吧。 貌似我记得,已生育过时不能领养的。 即使,你是重新组合的家庭吧。最好再去询问下律师
收养法中的无子女是指没有存活的子女。包括没有生育过子女,或生育的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已各自生育过,但孩子均判给前夫(妻),再婚新组合家庭无生育子女。不符合收养法无子女的规定,属于双方均有子女。因为离婚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不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都是自己的子女。 领养妻子的侄女,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但是需要四个条件。即双方均无子女,如前所述;收养人年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抚养教育能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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