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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司法解释,面对两种各有利弊的选择

时间:2012-02-08 11:14来源:不曾锐利 作者:收藏夹sam 中国法律网
2010年11月21日, 这里具体包括:(一)送养、收养子女。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送养子女须由生父母共同送养。看看广东省收养中心。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时,当然也不可能不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选择。面对两种各有利弊的选择,转而采取折

离婚时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等等, 如果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有异议可以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 , 但是该解释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出卖未满 14 周岁亲生子女行为的定性问题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 1 、《收养法》关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问题, 《继承法》为主干,由《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条例》为除此之外,还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即将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民政部

[转载]法律法规网址(2-2),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十、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生父与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

2011-05-25, 但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并不存在过继的法律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的司法解释中,曾 对过继子女继承问题的处理原则进行了概括的规定,而在之后颁布的《继承法》(1985)、《收养法》(1992)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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