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收养法》对收养关系成立、效力和解除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收养制度。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关系成立应具备的法定条件,称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无子女。想收养孩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关系的成立将导致亲属身份的变更,关系到被收养人的切身利害。法律规定的已经比较详细,但在现实生活中背离这种做法的行为确实存在,如:
夫妻双方已有一个男孩,又领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已有两个女孩,又领养一个男孩等等,而这些被收养的孩子又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具备的条件,有的是超生的,有的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有的是遗弃的,有的是非婚生子女等等。这些行为是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也是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更是对被收养人权益的侵害。
所以,你应当意识到,只有按照收养规定执行,才能受到法律的约束,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从而将会导致收养行为的无效。 看当地政府的制度,问问政府。 喂奶给小孩喝啊 这种情况应该问问当地的居委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