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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般无奈送养宝宝,恳请好心人收养

时间:2012-02-12 20:32来源:coyou 作者:王小林 中国法律网
宝宝刚出生不久,健康,很可爱,是我们做父母的不负责任,不能再给她一个稳定的家,请好心的善良人收养。收养。我不是人贩子,可以提供我的所有证件和宝宝的出生证明,要求有一定经济基础素质比较高点的夫妇收养。

还是自己养比较好吧。自己亲生的干嘛要给别人。

我是有苦衷我也舍不得,如果你们不是想收养宝宝的,请你们不要评论了。请想收养宝宝的加QQ。

在中国可不是随便领养孩子的,还得看你是否符合领养孩子的条件,不然光是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块就够你受的,请参照以下: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儿童手续]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b、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c、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d、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E、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c、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d、弃婴公告;

e、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f、收养。

养不起,当初别生呀,这孩子一辈子都会记恨你们的,除非他不知道自己的身世。

养不起就别生!

你们就是禽兽!很无知、很无良!

孩子是无辜的,为什么一生下来就受这样的选择和痛苦!

原谅哥骂人,但哥还是要骂你们,你真TND不是人!

你妈的

是人么?

自己亲生的孩子去送人?

要是我的娃娃

我自己不吃不喝我也要拉扯孩子长大

也不会说去送人

你肯定是有苦衷的,但是你好好想想,你这么做对不对。以后肯定会后悔的。当然肯收养宝宝的人肯定会对宝宝好的,可是那肯定不如自己的亲生父母,在有你心也不会安的,好好考虑考虑吧

本人于2010年2月在太原市妇幼保健院生一名男儿,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有意者请联系罗先生,联系电话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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