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经审理查明,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为“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保证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确定张某为主要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的事实已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故被告拒赔的理由合法有据。
宣判后,原告公司法人表示要上诉,他说,司机张某及另一乘车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笔录显示,他们并不知道碾轧了行人,只是感觉颠了一下,最后朝阳法院判决也没认定是逃逸,所以才打这个官司,此外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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