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还须履行赡养义务吗

时间:2012-02-13 21:47来源:张平 作者:美术园地 中国法律网

1977年,农民老吴夫妇收养了小吴为养子。1998年,小吴结婚成家,但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在婚后的日子里,小两口与老两口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遂于2007年10月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双方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小吴补偿老吴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2万元。协议签字后,小吴按约定支付了补偿费。

2011年1月,老吴夫妇以小吴由其抚养至成年,现老两口年迈体弱、疾病缠身、缺乏生活来源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年给付生活费2600元。法庭上,小吴以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其不再负有赡养义务为由予以辩解,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已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被告也一次性补偿了原告收养被告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位老人疾病缠身,且缺乏生活来源。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其实老收养法。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G+N4F7v0D.Xp

4A*z7m-W([

这是一赡养纠纷,涉及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t0IJ9L1dX9ip$H

*A3Z,}l*D#G1G

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后赡养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最基本特征;2.后赡养义务的义务人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是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都不是该义务的承担者;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根据上述四个特征,后赡养义务中的生活费的支付应当符合必要性、可能性和连续性三个条件。所谓必要性,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为要件,不宜提出过高的生活要求;所谓可能性,即支付生活费数额的确定,不致造成后赡养义务人生活困难为原则;所谓连续性,即不宜搞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影响义务人正常生活的可能,而且容易造成一段时间后养父母的生活缺乏保障,背离后赡养义务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3y8Y's!W:V*B

本案中,被告小吴虽然在与老吴夫妇解除收养关系时一次性给付了补偿费,但当时老两口并未出现生活来源紧张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位老人年事趋高,并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而被告按协议约定给付的补偿费已消费完毕。此时,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收养法的上述规定。考虑到被告的收入状况、实际支付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作出被告每月给付原告200元生活费的判决。3L3C'D#Y.F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