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养的概念: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在法律上产生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收养是一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是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3)收养是以变更父母子女关系为母的地民事法律行为。 2 收养的意义:(1)可以帮助无儿无女的夫妇获得子女,慰藉他们的心灵,满足他们的感情需要,从而使他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充实;(2)可以帮助无父无母的儿童获得父母,给予他们失去的父爱和母爱,使他们在正常家庭中健康成长;(3)可以帮助国家减轻负担。 3 收养成立要件:(1)行为人主体资格合格。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2)收养必须双方自愿; (3)收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学习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3.1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特别规定:(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法》第9条);(2)由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法》第10条第2款)。 3.2 被收养人的条件:(1)未满14周岁; (2)必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 放宽收养:(1)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5 中国公民收养成立的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不符合法律的收养是无效的, 有心可以帮助身边的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