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配套规定(第4版).9/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二、《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公民在实施收养行为时,必须同时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法律法规全库, 配套规定(第四版)9——收养法配套规定正在读(0人),已读过(0人)放入书架分享到: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开心网|人人网当当价:¥6.80 收养法常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结合西藏的实际情况,哪里有孤儿可以收养。制定本变通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无子女的藏族和其它少数 贯彻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意见》的决定[失效]-法搜-中国法律, 6、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不受养子女年龄状况的限制。 ( )7、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应是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法律教育网, 【丛书名】: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适合年龄群】:青年(14-20岁),研究人员,普通成人【关键字】:1收养法//汇编//中国【首印年月】:2010-0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