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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司法考试辅导之未办理收养登记致收养关系无效

时间:2012-02-18 01:48来源:香薇 作者:靇之禾 中国法律网
养父起诉解除收养关系只盼女儿好,请问养母女关系能解除么?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为被收养人已经十三岁,因此如果要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征得女孩自己同意,否则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对未办理收养登记的被收养人是否承担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不能机械司法,无视现实中事实收养现象的大量存在而一概认定为无效,也不能不加甄别地承认各种具备收养外观的社会关系的效力,致使收养关系陷入混乱,甚至导致诸如拐卖儿童、利用儿童实施犯罪行为等丑恶现象蔓延。 基于以上分析,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应当采取能动的方式,

司法考试辅导之未办理收养登记致收养关系无效,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经过多次庭前释法、调解,老人与养子冰释前嫌,主动放弃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 被告刚刚两周岁时就被原告收养,如今已过不惑之年。40多年来,老人待养子如同己出,在老人的精心呵护和抚养下,

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 还须履行赡养义务吗,昨天记者获悉,在房山法院的调解下,李媛和养父李先生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父女俩情绪平和,还是暂时居住在一起。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境宽裕的李先生与妻子一起在儿童福利院助养了一名弃婴李媛,并办理了助养手续。2004年,李媛小学毕业后需要到初中就读,但是由于她的户口在儿童福利院,

养子不服管教,能否断绝收养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法定程序成立,即发生收养的拟制效力。法制教育。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我想领养孤儿。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父母子女间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互享继承权。

2011法律硕士辅导之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怒其不争欲断收养关系 法官调解重续母子之情,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2、以父母子女相称。3、与亲生父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4、办理了收养手续。从张群夫妇叙述的情况看,张群与其老伯没有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以养子的名义继承老伯的遗产。况且其老伯去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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