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障人被判入狱案”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17 推荐刑法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16日再审判决吕x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撤销了这个法院2009年对吕x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经再审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原审被告人吕x喜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人行道,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1000元的判决。 经再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原审被告人吕x喜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人行道,收养。趁被害人不备,从其上衣口袋内抢走55元现金,并将被告人推倒在地后逃离。 法庭另查明,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表述的被告人自报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况有误。收养。另经,吕x喜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x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吕x喜抢劫数额较小,并已当场退还被害人,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伤害结果。且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吕x喜犯罪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吕x喜的身份和刑事责任能力情况有误,不当,应予纠正。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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