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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收养儿童的疾病

时间:2012-02-24 13:52来源:心理咨询师 作者:忆枫 中国法律网
我表弟是北京精神分裂患者,病退,四十多岁,没娶妻.愿意收养一外地儿童.能否可以办手续?户口能随他吗?
一)政务内容:收养登记的核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浙江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三)办事程序: 1.收送养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件,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 2.办理收养登记三方面当事人必须到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3.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审查,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进行公告。 4.全面审查后,符合条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四)申请条件: 1.被收养人条件: (1)失父母的孤儿; (2)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当事人; (4)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姓的,收养孩子的程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办理时提交资料: (1)养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2)收养人一寸照片各1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合影照片1张;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 (5)送养人(单位)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证明资料: a、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送养的证明; b 、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的证明或公告; c、送收养协议书; d、收养孤儿的应提供生父母死亡的证明,残疾儿童应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e、被收养人一寸照片1张。 (五)承诺时限:收到申请书及全部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须办理公告的公告时间60天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收养登记工本、手续、调查费350元,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公告费自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你先看看你表弟看见你带来的儿童是什么反应,如果是眼神里充满父爱,很慈祥,那就好办,否则就............ 我建议你看看洪战辉的事迹,他爸爸的案例跟你表弟的一样!你也许能得到一些启发 户口绝对能随他的.不过我想提醒你,他想收养的那位儿童绝对要有自理能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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