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海关总署对年第37号公告附件1《大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及2007年第6号公告附件《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合并。为此,学会收养。海关总署2011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第85号,公布了《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2年版),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5号 发布《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2012年版) 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项下“ 大陆-台湾 ”。
关键词:台湾地区 产品清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