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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33号公告,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公告规定,港澳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报考点海关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在有效期及有效使用次数内)复印件;台湾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事实上收养。应当向报考点海关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5年期并具有效签注)复印件。关于学历证书,公告规定,港澳台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持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凭以办理报名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同时提交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者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复印件。公告还规定了港澳台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报考条件、报名和考试方式以及申请报关员资格的程序等其他有关事宜,涉外收养。适用《办法》和海关总署第2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该公告全文收入本网站“海关法律专题”栏目“海关对报关员管理制度”法规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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