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父母在他上大学后,收养一女,该女为远方亲戚家孩子,收养时15岁左右,我公婆供该女孩上学、又安排就业。后因女孩与我婆婆关系处的不好,她自己走了,出嫁后也不再与我婆婆联系,但仍与公公有联系,却很多年没来过家里了。最近,她突然提出要认回来,婆婆觉得当初对她的培养也花费不少精力以及投入不少财力,觉得也该她报恩的。但是了解后发现,目前此女有了自己的孩子,说没有钱给孩子上幼儿园。
我和老公总觉得她是另有所图,对这种关系很不放心。
想知道以她目前的情况,是否仍是我老公家里的一个成员,收养关系是否可由单方面认定为解除【因多年没有来往了】;另,她目前是否有跟我老公同等的继承权。
若需要其他更详细的信息,我再描述。 收养关系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时有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有没有落户到你们家。如果只是名义上的收养,那完全可以不承认这是养女。只是一般的亲戚往来。 没办收养手续的话直接不认就是 【专业离婚律师答疑】 1、你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需要调查证据。 2、收养关系如果成立,是否解除了,这些都需要去调查相关证据。 3、收养关系如果成立,亲生子女和养子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 不明之处,欢迎电话或QQ咨询【个人资料中有,点击名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