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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被”转让 关系像团麻

时间:2012-03-01 23:48来源:zhuguilin321 作者:于友鹏 中国法律网

工作“被”转让 关系像团麻

来源: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作者: 时间:2012/02/28 推荐劳动律师: 2月23日,今年60余岁的匡永晏、严跃明等人来到本报反映,称他们干清洁工十几年了,公司未与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购买养老保险。由于他们年龄大了,去年底他们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缴前些年的社保和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遇到拒绝。干了十几年

  2月23日,今年60余岁的匡永晏、严跃明等人来到本报反映,称他们干清洁工十几年了,公司未与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购买。由于他们年龄大了,去年底他们向公司提出,并要求公司补缴前些年的和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遇到拒绝。“干了十几年,到头来,老无所养,我们不知道该咋办?”老人们说。

  据匡永晏反映,1998年2月,他到什邡市某工厂当了一名保洁员,一干就是14年。他和厂里其他保洁员工作敬业,任劳任怨。“可没想到的是,干的都是同样的活,却被‘转让’几次。而原都没给我们补缴社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匡永晏说,2004年4月,工厂决定将厂区内所有的后勤及保洁工作整体承包给当地环卫所。“当时,我们就问,有没什么补偿?”公司领导说,你们还是干同样的活,拿同样的钱。“我们并不懂法律,公司领导这样说,我们的疑虑就没有了。”“现在才知道,我们已不再是工厂里的人,离开时就应当要求补缴社保及算清相关经济补偿金。”匡永晏说。

  时间到了2010年7月,环卫所又将承包该工厂的保洁业务,承包给了什邡市一家保洁公司。“就这样,我们又不知不觉,成了保洁公司的员工!”63岁的严跃明气愤地说,无论在工厂,还是在环卫所,都没有与我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养老保险。

  随后,记者用电话与环卫所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据环卫所负责人易先生介绍,2004年4月,他们整体承包了什邡市某工厂的后勤保卫及生活区保洁业务后,他们将这些业务分包给了当地的物业及保洁公司来做。“当时,就给他们说了的,愿意干就干,不愿干就可以离开!”易先生说,对当初愿意干的老职工们,环卫所与社保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由物业公司开证明,职工自已出2万多元钱,一次性交足15年。当时有一部分职工交纳了这笔钱,严跃明等人认为这笔钱应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就没有交纳。随后,记者采访了什邡某保洁公司负责人谢先生,据他介绍,2010年7月,公司从环卫所承包了工厂的保洁服务。事实收养。去年12月底,严跃明、匡永晏等3人因年龄太大了,劳务同合到期时,他们主动提出辞职。当时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解除了他们的劳务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了他们每人一年半的补偿费用共940元。“他们都在补偿费用协议书上签了字的,以后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况且现在他们都超过60岁了,无法购买社保!”谢先生说,他们只在公司干了一年半,至于他们以前在哪家公司干,是否给他们购买社保,“根本与我们无关,他们要说以前的事,可以去找以前的单位!”

  对此,记者采访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他认为,目前严跃明、匡永晏等人已超过了退休年龄,他们与保洁公司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严跃明、匡永晏等人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养老保险。当他们满了60岁后,用人单位再用他们,就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了,他们应当在60岁前,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他们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养老保险。同时,杜律师表示,严跃明、匡永晏等人现在才追索以前用人单位应交的养老保险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们超过了法律时效,一旦他们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和法院很有可能以此为由,驳回他的请求。在此杜律师提醒职工,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提出,千万不要超过法律时效,否则,职工维权时有点儿“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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