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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的一些问题请教

时间:2012-03-02 10:43来源:猴子掰苞谷 作者:我爱厨房 中国法律网
麻烦问个问题 , 我哥哥被我爸爸的朋友收养了 ,现在我爸妈失去了经济来源,哥哥的养爸妈还有经济来源,哥哥有没有义务对亲生爸妈承担一定的生活费用呢 ? 麻烦能不能给出点具体的法律条列呀 ,谢谢了
是这样的: 1、你哥被你爸的朋友收养。有没有去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如果没有,不是法律上的收养,收养关系无效。 2、如果有办收养手续的话,那么你哥就没有赡养你爸妈的义务了。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对于收养。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以,如果你哥哥已经超过了十四周岁,此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所以你哥哥一样必须履行扶养你爸妈的义务。
如果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则对生父母不再有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从法律上讲你哥自收养成立之时起就和你们家断除了一切法律关系,只存在血缘关系了,当然是没有义务的,但是只要你哥愿意帮扶你们家也是可以的,关键是做你哥的工作。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收养法。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你哥哥随着被你爸爸的朋友所收养,和你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消除了,你的哥哥是没有义务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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