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1)一方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你知道收养。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之诉。或者说,一方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法院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提出该项请求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以后其也丧失了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不起诉离婚,而是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如果认为自己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并且想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3)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对比一下我想收养个孩子。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其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时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4)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一年内提出该项请求。如果一方是在一年之后提出,或者该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该项请求。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明确表示放弃",主要是指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示放弃,以及虽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 (5)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离婚的双方,一方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另一方为无过错方的配偶。无过错方因另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无过错方不能以"第三者"为被告要求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以其配偶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父母为两代,与孙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如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和姑表兄弟姊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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