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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

时间:2012-03-03 04:15来源:忘了爱 作者:一水晖映 中国法律网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甲男与乙女原来系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男乙与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人身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费



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又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相比看收养。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听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无过错方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1)一方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你知道收养。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之诉。或者说,一方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法院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提出该项请求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以后其也丧失了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不起诉离婚,而是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如果认为自己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并且想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3)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对比一下我想收养个孩子。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其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时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4)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一年内提出该项请求。如果一方是在一年之后提出,或者该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该项请求。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明确表示放弃",主要是指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示放弃,以及虽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

(5)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离婚的双方,一方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另一方为无过错方的配偶。无过错方因另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无过错方不能以"第三者"为被告要求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以其配偶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不能结婚

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父母为两代,与孙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如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和姑表兄弟姊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人身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费一律归受害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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