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收养成立的条件

时间:2012-03-07 16:05来源:半隐轩 作者:月月 中国法律网
《收养法》第二章规定了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条件可适当放宽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法》第5条

(1)孤儿的监护人优先抚养权的规定

(2)社会福利机构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由于本身有残疾或重病在身,没有劳动能力的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法》第6-9、14条规定

(1)无子女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符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例外的规定

二、收养的程序

1、订立收养协议

2、收养登记1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登记机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

3、一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

三、收养的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三章第25条收养无效的规定。

第三节收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解除程序

协议解除,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诉讼解除: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

三、解除收养的后果

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消除,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补偿。《收养法》第30条

四、涉外收养

《收养法》第21条及国务院1993年11月3日《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