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挂靠行为的法律规范存在缺位,我们很难在民商法理论上对其定位。审理此类案件可以参考以下原则。一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此原则在涉他合同、代位权、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等情况有所突破,但在合同纠纷领域中仍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它强调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在挂靠纠纷中,第三方主张权利时也要适用这一原则,并且这一权利的主张与挂靠者和被挂靠者之间纠纷的处理结果不发生相互影响。二是利益衡量原则。它是伴随着法律缺位与滞后现象而出现的法学方法论,是指法官在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背后各自所代表的利益进行衡量比较后,考虑应侧重于哪一方利益的判断和取舍的活动,以其个案性、判断性和先决性为最大特征。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衡平的方法,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挂靠纠纷中,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shouyang/shouyangfagui_/2012/0102/67935.html。存在挂靠者、被挂靠者以及第三方个体真实利益冲突,进行利益位阶定位时要结合社会公共利益、主流价值倾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利益衡量的价值准则,以各方合法利益的协调及牺牲最小化为目的,进行价值衡平。三是例外原则。它是处理挂靠纠纷需注意的又一个重要原则。有两种挂靠的情况比较特殊,挂靠者本身具备建筑等级资质,挂靠资质等级更高的企业,但其实际承揽的工程与其自身资质等级相符,这时不宜认定为承接此工程的挂靠协议无效。因为建筑资质是安全的保障,其自身建设能力、质量安全保障足够承揽现实工程,因此,即使存在资质借用情况,也不宜认定该挂靠协议无效。还有一种挂靠形式,由被挂靠者提供工程技术图纸、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并由开发单位直接向被挂靠者结算,这时挂靠者已完全在被挂靠者的管理中,学会长沙流浪狗收养中心。尽管双方也存在上交管理费的挂靠协议,也不应认定此协议无效。挂靠纠纷具体责任承担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