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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对外销售行为无效

时间:2012-03-08 10:42来源:Smile笑笑 作者:雨的印记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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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对外销售行为无效

作者:杨卫 时间:2012-03-08 查看(0) 评论(0)

集资房是单位为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居住困难而在单位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兴建的福利性或保障性住房。一般情况下,由单位进行补贴,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本单位内部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社会公共利益通常包括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与生活秩序。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属于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所禁止对外公开出售的房产。因此,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出售给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势必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性规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合同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如对外售卖,其行为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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