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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时间:2012-03-26 02:04来源:盛世芙蓉 作者:龙乖乖 中国法律网
收养女婴不登记 夫妻离婚谁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学会外国人收养中国孤儿。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2012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3,收养法第 32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收养手续未办理 “母女”关系不成立,《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张小姐因病与李先生结婚多年没有生育,二人符合子女收养的实质要件,但由于他俩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弃婴八年倾注父爱 单身父亲只盼养女有户口,针对上面介绍的情况,叶长兰质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四个条件我全部合格,其一:我从捡孩子到如今都是单身,离婚时孩子就判定给了前夫,符合无子女;其二: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把孩子抚养到11岁吗?其三:我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性收养规定?,这8类情况大致分为: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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