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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罚则内容

时间:2012-03-30 13:07来源:咫尺幸福 作者:花妞 中国法律网

  一、对外贸易法:

  1、94年5月人大八届七次会议通过,04年4月人大十届八次会议修订,7月实施。

  2、我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参加经贸组织,对外发展经贸关系。

  3、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4、外贸调查:书面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

  5、国家对于低价出口第三国市场,而对我国产业形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可与第三国政府磋商,从而决定适当措施。

  6、救济情形:直接进口产品或服务激增、第三国限制进口导致进入我国激增。

  7、我国建立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和异常情况。

  8、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外贸发展基金”、“风险基金”鼓励出口贸易。

  9、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罚款5万;严重者取消其经营国营贸易货物申请资格3年,或者取消其既有国营资格。

  二、海关法:87年1年人常会6.19通过7月实施;00年7月9.16通过;01年1月实施。

  1、海关缉私队伍执行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对于走私罪案件,应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海关免验货物必须经过总署同意。

  3、加工贸易制成品使用进口料件,准予保税的应办理核销,属于先征收税款的,办理退税。

  4、电力等特殊货物,定期申报。

  5、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归类依据。

  6、免税暂准进出境的物品,应由本人复带出进境。

  7、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原则上必须提供等税保证金或担保,方可免纳关税。(*)

  8、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情节的,可强制担保;不能提供担保,可经批准:或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等税存款,或扣留等税货物或其他资产。纳税期限届满仍未缴税,学习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可变价抵缴、强制扣缴。

  9、物品税金,应在放行前缴纳。

  10、限制类物品必须提交许可证方可担保放行;担保适用于:商品归类、商品估价、不能及时提供相关单证,而急需提发货的情形。

  11、走私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收购走私物品的;

  (直接购买禁止物品,或购买走私货物数额巨大,则构成走私罪)

  在领海、沿边等(指境内),运输、收购或贩卖应税物品、禁限物品的

  (直接运购、贩卖禁止物品,或购买走私货物数额巨大,则构成走私罪)

  逃避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限货物、物品进出境

  ……税款,………………应税……………………而未纳税的。

  未缴税交证,擅自将监管货物、物品、进境运输工具、补偿贸易物料在境内销售的。

  12、个人携带超量自用物品,未申报,则责令补税,并可处罚款(不按走私行为处)。

  三、刑法:

  1、走私罪:

  走私逃税额5

  15

  X>50万,>10年徒刑,1―5倍罚金;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的

  走私禁止文物、珍稀动植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音像、图书等的;

  运进境外气态、液态垃圾,情节严重的;运进固体垃圾的;

  *、以上若单位,则同时对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武装走私的

  暴力抗拒、威胁缉私的, (并按妨碍执行公务罪数罪并罚)

  为走私罪犯提供资金、单证、储运等条件的 (按走私罪共犯论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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