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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同性恋抢劫事件

时间:2012-04-01 04:58来源:vicky627 作者:乡下妮子 中国法律网

  【关键词】抢劫罪 入户抢劫 加重情节

  的小张在一个“同志网站”找到的知己天蓝水蓝后,经过多次网聊后,2009年11月2日,“天蓝水绿”提出来南京与小张见面,小张充满期待地答应并说出自己家的地址。当天晚上8点多,“天蓝水绿”来到了小张在迈皋桥的家中,还带了一个“表弟”。见面之后,小张与“天蓝水绿”相互倾诉思念之情,“天蓝水绿”从身后把小张抱到了床上,股东协议书范本。正当小张用充满激情的眼光看着“天蓝水绿”时,“天蓝水绿”用双手使劲按住小张的身体说:“我最近没有工作,借点钱来花花!”这时,“表弟”上前一把按住小张的双脚,并掏出一把匕首威胁说:“不拿出钱来,你就过不了今天!”无奈之下,小张说出了放钱包的地方,里面有他刚刚取出来购买家具的9600多元钱。“天蓝水绿”与“表弟”抢到钱后为了防止小张报警,用电线捆住了小张的双手,用卷纸塞住了他的嘴,看着收养。连夜打车逃回常州。2009年11月9日,公安人员通过网上技侦手段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近日,栖霞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两名犯罪嫌疑人起诉至法院

  【法律专家点评】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手段,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而且极大地危及的当事人的生命健康的人身权利。抢劫罪一般是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天蓝水蓝和自己的表弟同时以武力威胁张某,使其不能反抗,并以生命夺走相威胁,最后小张迫于武力,只得被迫把自己的财物奉送给犯罪人。

  当然,天网恢恢,,两个犯罪人还是被警察抓获。

  关于这种抢劫罪的处罚,大家可能认为其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那就是该罪可否确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入户抢劫。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入户抢劫要求犯罪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但是本案的犯罪人由于打着男同性恋的招牌,取得了被害人小张的信任而进入住宅,看着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所以不能确定为非法侵入。所以他们的处罚不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具体相关当事人抢劫次数不确定,所以能否适用加重情节,有待警察机关的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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