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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

时间:2012-04-07 19:36来源:傅翔 作者:傅佩荣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二、今年民事审判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问题。去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确定了今后一段时期的总任务。现在看来,我们当时对形势的总体判断是正确的,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作出的各项部署,对做好今年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进一步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同时,也要注意在实践中深入探索,总结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

(二)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审理问题。要按照中央关于适时调整产业结构,继续稳控房地产市场的目标开展好今年的房地产案件审判工作。

第一,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引导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目前,房地产调控效果已经初步显现,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反映在审判工作中。我们既要看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给民事审判带来的一些压力,更要清醒认识到,这也是通过审判工作引导建立诚实守信市场交易秩序的契机。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应当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第二,要准确界定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开始走低,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退房潮”等现象,对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从审判角度看,关键是要把握好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和落实国家调控政策的高度,充分发挥合同效力多层次性特点,依法运用合同全面履行、违约制度、解除制度、无效制度等,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

第三,要严格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的适用是一个重大的法律政策问题,适用不当,会带来较大系统性风险。要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准确界定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界限。全面准确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严重程度以及继续交易的可能性等因素,在变更和解除间优先选择最有利于促进交易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调整手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辐射效应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妥善审理,避免引发消极后果。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问题。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持续上升。仅以去年为例,案件数量已高达件,占到了全部民事案件的10%左右,涉案金额高达1143亿元,比2010年上升38.27%,估计今年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还会上升。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关系到中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一定要扎实稳妥。

第一,要通过案件的审理促进民间借贷发挥积极作用。实体经济始终是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当前,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成为实体经济发展运行的突出问题,这在中小微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有一定积极作用。要依照法律和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政策精神,准确界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对涉及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严重干扰金融秩序、危及金融安全的非法金融活动,也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处理,并注重与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国家行政管理相配合,共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二,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理好相关热点难点问题。从实践看,除合法性问题外,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证据认定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利息计算及保护范围问题等。对这些问题,会议纪要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指导性意见,要注意学习领会并切实执行好。此外,我认为,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问题也要引起足够重视。要正确理解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在表示行为与隐藏行为不一致的情况下,要严格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准确认定合同性质和效力。要特别注意辨别是否存在变相高利贷行为,防止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问题。今年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很大困难。在此情况下,今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可能上升。如果这类案件处理不当,会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进而影响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必须高度重视。

第一,要继续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近年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最高法院多次提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这个理念。对此,我今天还要再强调一下。劳动者和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不能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对立起来。要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障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化解双方具体利益上的相对差异。

第二,要区别案件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处理方法。要注意全面审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效果,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对生存无望且以恶意欠薪等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要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第三,要注重形成合力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劳动争议最容易演变为群体性纠纷,对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破坏力很强。职工婚育证明格式。要注重多管齐下,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着力推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避免风险扩散和失控。

(五)关于涉农民事案件的审理问题。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要牢牢把握住土地这个核心,妥善处理好涉农民事案件。

第一,要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地”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重要载体,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加大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力度,是涉农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要站在稳定农村社会和保障农民生存权的高度,收养。依法坚决制裁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好“两地”作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储水器”和“解压阀”的重要作用。要注意统筹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与流转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

第二,要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的司法保障和支持力度。今年我国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西方主要发达经济体债务危机持续,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我们要对可能引发的农民工离城返乡问题有前瞻性认识,注重吸收借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处理经验,继续强化对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创造有利司法环境。

第三,要努力化解农民工“讨薪难”。每逢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难”就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最高法院连续两年就此下发了紧急通知。我们既要公正高效审理好此类案件,更要注意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研究司法环节破解这一难题的应急措施和长效机制。要考虑从顶层制度设计上着手,切实避免“要求年年提、问题年年有”的情况出现,这既是为农民工兄弟办好事、做实事,更是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

(六)关于侵权案件的审理问题。近些年,侵权纠纷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道交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影响范围广,关注度高,疑难问题多,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重点领域,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

第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有关司法解释将在今年“两会”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里,我着重强调两点:一、侵权纠纷和相关保险合同纠纷的竞合问题。为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应以合并审理为原则,但要注意保护保险公司的合同权利。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在确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其追偿权;二、对机动车主未投保情形的处理。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要首先明确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再按照侵权责任划分。

第二,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目前,鉴定乱、鉴定滥问题依然是审理此类案件的瓶颈问题,对此,最高法院已经与司法部、卫生部就医疗损害鉴定统一化问题初步达成一致,即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鉴定标准以及认定标准都要统一。在相关制度出台前,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妥善处理。既要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引导建立平等、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七)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问题。近三年来,婚姻家庭案件每年均达到120万件到130万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强,且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我主要强调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问题。该解释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其中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和一方婚前购房问题,成为舆论热点,引起了社会大讨论。对此,我们要历史地、全面地、客观地看待,这既有婚姻家庭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影响面广的原因,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必然反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目的就是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明晰财产权属、推动树立正确社会主义婚恋观。要看到,父母为子女购房凝结着十分浓厚的伦理、亲情因素,这既是家庭财产基于血亲关系传续的需要,也是子女更好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的物质保障。离婚诉讼中,不仅要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利益,也要保护双方老人的合法权益,这在当前闪婚闪离现象增多和老龄化问题加剧的社会背景下,对于全面贯彻执行好婚姻法确立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要特别注意,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仍须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同时,还要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帮助,要绝对防止困难一方因离婚被“扫地出门”的现象发生。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一定要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全面准确把握其规定精神。

(八)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问题。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高度,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要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产品质量、流通服务、旅游消费、医疗卫生、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等纠纷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裁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对以利诱误导等方式欺诈消费者,设置消费陷阱或者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不法行为,要依法制裁,以推动建立诚信、健康、有序和舒心、放心的消费市场环境。要加强与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消协组织等的沟通交流,扩大民事审判的实效性及辐射效应。此外,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公益诉讼模式引入消费权益保护领域,大家要密切关注法律修订工作动态,做好预先研究和探索,为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九)积极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弘扬良好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审理合同、物权等民事纠纷过程中,要注重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制度,加大对违背诚信行为制裁力度,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本身就是弘扬良好道德风尚的过程,在审理婚姻家庭、侵权以及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时,要注重倡导相互忠诚、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等善良风俗。要把裁判说理作为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事实认定模棱两可,理由阐述牵强附会。既要做到让法律人理解,更要做到取得社会公众认同,最大限度实现司法裁判在教化人们心灵、净化社会空气方面的独特作用。已有的教训告诉我们,说理不当所引起的负面效果有时甚至更加难以估量。结合当前形势,我要特别强调,在道交等侵权纠纷中,要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查清案件事实,对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要依法鼓励和保护;对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谎称见义勇为逃避责任的,也要坚决予以制裁。同时,还要注意严格区分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与见义勇为,做到善恶有辨,奖惩分明。

(十)高度重视虚假诉讼问题。当前,以民间借贷、离婚等为表现形式的虚假诉讼现象在全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去年,最高法院向北京等七省市高院下发了开展虚假诉讼现象调研工作的通知。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并在审判工作中注意加以识别和防范,防止通过民事审判将非法利益合法化。据了解,北京市为了治理交通拥堵问题实施“摇号”政策后,一些地方出现了用“以物抵债”形式规避摇号购车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及时敏锐捕捉有关政策在本地区司法上的反映,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司法问题保持清醒认识,认真分析成因,研究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加大横向沟通交流和纵向汇报通报力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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