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正文
子女探望权问题探析作者:员娟 时间:2012-04-08 查看(5) 评论(0)
子女探望权问题探析 青云法庭 员娟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异双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纠纷日益增多。实践中常因一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或不接收抚养费而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发泄对对方的私愤,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修改《婚姻法》过程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增加探望权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让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增加强制履行的规定。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两种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婚姻关系,依照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而解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进行解除。因此,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可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和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情,属于天理人伦。舐犊之心,渴望父母疼爱之意,人所共知。在法律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确属必要。 但也有相反的观点。有的人认为,增加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保障和执行。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探望权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强制执行的,则难以执行。有时子女不配合,探望权更难实现,因此探望权最好不要在《婚姻法》中规定,由司法实践个案掌握。立法机关认为,任何一方以禁止探望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都是错误的,为此,《婚姻法》修改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21条,关于“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孩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的规定。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接触、联系和关怀子女的权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望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想知道出资协议。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问题。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探望权的行使 对于探望权的纠纷,双方既可以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1、协议解决。协议解决是指子女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时间和方式的解决方式。子女的父母双方协议应当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等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诉讼探望。诉讼探望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对于探望权的行使,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对于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是由探望权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在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时间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法院应根据子女以及父母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判决可作为参考。2001年6月,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黄某与徐某1999年离婚,年仅3岁儿子随母亲徐某生活。1999年6月双方协商,确定黄某每月探望儿子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至周日。事后,双方在履行中争执不断。当年10月黄某未能探望到儿子,便诉之法院,请求每月探望两次,并提出领回留宿。被告不同意领回留宿。法院认为,对原告的探望权予以支持。黄某的儿子尚年幼,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子女的身心健康,对黄某领回宿舍的请求不予支持。探望时间及方式,每月第二、四周星期六上午9时由黄某从徐某处领回,至晚上7时由黄某送回。我们认为,该判决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原协议的意志,又照顾了子女的利益,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三、探望权的中止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我与公司产生矛盾,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协商解除合同,失业保险还。 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违反探望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或侮辱、打骂、虐待子女,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从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依法中止探望权。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应当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1、人民法院受理探望权纠纷案件,首先应确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许探望子女是对义务的违反,属于侵权行为。其次,对于探望的方式、时间应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不得不经当事人协议,径自判决。 2、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应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提出证据,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1)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行为等严重道德品质问题,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2)有劫持、胁迫、虐待子女或教唆子女犯罪行为的;(3)有实施家庭暴力、侮辱子女行为的;(4)其他严重损害子女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的。 3、人民法院对于中止探望权的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适用判决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不能用裁定。对于恢复探望权的,应由当事人申请,用判决恢复探望权。 4、对于不履行探望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对长期不许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