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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仲裁律师】法院执行首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案件作者:沈辉 时间:2012-04-05 查看(2) 评论(0) 【成都劳动仲裁律师】朝阳区法院执行首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周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89年周女士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2001年3月1日,周女士打算随丈夫出国,遂与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一、甲乙双方签订有效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二、乙方在出国期间,甲方停发乙方的工资及各项补贴。三、甲方终止乙方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住房基金及工伤保险的缴纳。乙方上班后,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重新缴纳手续。四、乙方出国期间,如出现意外伤、亡或致残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五、乙方出国期满,而又在劳动合同期内,出国期间工龄可连续计算。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001年6月周女士出国,在此期间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企业及个人负担部分均由周女士负担。其实2012在家创业好项目。 周女士回国后,根据单位出具的“2001年7月—2003年2月缴费明细表”,相比看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shouyang/shouyangfagui_/2012/0220/169221.html。于2005年5月29日交给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元作为社会保险费用。2003年3月至2006年7月,周女士又陆续交给原告社会保险费用元。周女士的人事档案仍存放在原告处。 2007年3月,周女士于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收养。返还已代垫交该由原告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元及本次劳动诉讼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并按北京市规定的生活保障标准,补发本人2001年7月至2007年3月14日生活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周女士与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费896元。 后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表示,周女士出国前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回国,双方的合同已执行完毕,从2002年3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结束。因被告长期毫无音讯,不再与单位联系,我单位对其按离职处理,只同意向周女士支付生活费896元。 周女士称:2001年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随丈夫出国,并按单位要求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和大病统筹、养老失业费。回国后我多次要求回岗位工作,但被原告以众多理由搪塞。至今我的人事档案、保险等一切材料都由原告保管、维护。我也从未收到过原告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信函,双方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虽称已以口头通知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收养法 第30条。但周女士不予认可,用人单位也不能举证,故不能证明原告已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周女士出国前,双方约定保留劳动关系,单位一直为被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并存放周女士的人事档案。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延续中。周女士在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同意支付被告生活费896元,法院准许。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出判决: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与周女士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支付被告周女士生活费共计896元。 现周女士向法院申请对单位强制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 此案是自我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朝阳法院所执行的第一起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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