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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收养的该如何上户口?

时间:2012-04-11 03:43来源:易订365 作者:峨嵋小双 中国法律网
我是1988年被我父母在广州捡回来养的!一直都在广州生活,没有在爸爸的家乡生活过。。大概3岁左右回过去一次之后就没回过去了。因为爸爸是个爱面子的人!他不愿意告诉别人我是捡回来的~就一直都说我是他亲生的!对家里的人也是这样说的!因为不想别人知道我不是亲生的就一直没有给我上户口!到了现在才肯帮我回去上户口。。我想问一下现在我要上户口要怎么办?555长那么大了没有身份证总觉得和别人不一样!请您帮帮我吧!谢谢了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因此,私自收养是不合法的,要办理户口,必须取得民政部门的登记,取得合法的收养手续后,其实想收养孩子。才能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只有跟父母一起到民政部门承认收养关系并补办登记才能上户口。
按户口本丢失处理试试。 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事实上收养协议。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收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证明 a)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b)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c)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d)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e)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f)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去看看收养法吧,规定的很清楚。 你现在多大了?如果不符合收养条件,那么现在走收养程序很难,只能通过事实收养来办了。 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一楼的回答太荒谬了!补办户口本要根据派出所户籍系统里的信息来办,有没有户口都显示得很清楚,不是自己说说就可以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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