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实体性辩护和证据辩护主要属于带有防御性的辩护形态的话,那么,程序性辩护则带有明显的“进攻性”或“攻击性”。一般说来,这种辩护形态由四个要素所构成。第一个要素,程序性辩护的对象是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所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要研究程序性辩护的两个含义。广义上的程序性辩护,是指辩护方以诉讼法为依据提出诉讼主张、行使诉权的活动,它可以包括申请回避、申请变更管辖、申请延期审理、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法庭调查证据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活动。但是我们认为,合肥天气。这样的定义失之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利于大家掌握程序性辩护的技巧。大家都会申请会见和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这种申请又有多少对抗性可言呢?尤其在我国的审判前阶段,没有司法审查制度的存在,往往是律师提出申请,由警察、检察官做出决定,这样的申请难以发生实质上的法律效果。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有句名言:“如果原告就是法官,相比看收养。那么只有上帝才能作辩护人。” 这典型地说明了中国审判前阶段辩护难的原因:在没有中立的第三方作为裁判者的情况下,哪里有辩护的空间呢?这是我国司法体制中一个明显的缺憾。所以,国家法定节假日。这里讲的重点不是广义的程序性辩护,而是狭义的程序性辩护。所谓狭义的程序性辩护,是指以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程序为由进行的辩护。公、检、法三机关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是进行狭义上的程序性辩护的前提要件。程序性辩护是通过指控侦查、公诉和审判行为的违法性为切入点来展开辩护活动的。因此德肖维茨教授将它称为“反攻为守的辩护”、“进攻型辩护”,其意义和奥妙就在于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