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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法法律

时间:2012-04-13 05:41来源:xiinSH 作者:韩轩 中国法律网

物权的特点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1/22 物权法律师: 物权的特点为: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作为绝对权和 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都

  物权的特点为: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作为绝对权和" 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面,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如所有人使用其财产,并在其财产之上获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为便可以实现。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是不作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就是履行了义务。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在某物之上虽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他人因占有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 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债权的内容与物权相反,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听听收养。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至于某些债权也可能依法具有某些排他效力(如租赁权的排他性),在这种情况下,该债权已经具有了物权的性质。此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债权人是债务人和某种物权人,相对于第三人则是完全的物权人。

  (三)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

  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尤其需要指出,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 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四)物权的标的是物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人对其就无从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此外,收养法实施办法。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否则,物权便很难确定,法律也难以对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等的客体作出规定。

  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到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五)在期限上的区别

  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但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如果所有物发生转让,尽管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通常认为所有权具有永恒性。

  (六)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收养。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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