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 内容摘要: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而这种收养在当今只能是发生在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而不能发生在法人和自然人或者国家和自然人之间。从收养关系的的内容上看,收养行为的目的是要产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产生相当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从这个角度看,收养关系的内容应该是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问题一直是我们大家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从古至今收养都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早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就已经有收养关系的发生而且古代的收养方式和目的一直也在我国延续,而且对人们的思想有 很大的影响。在封建社会中人们为维护宗亲为本位的家族利益。针对男子设立了古代的收养制度——过继,他是封建社会时期收养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从而我们可以知道人们在古代就已经开始关注收养的问题了。同样现今社会也是非常关注这个问题的,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的实施和落实,收养问题同人们的关系也就进一步发展。跟人们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而人们在收养制度的原则问题方面往往会忽视或者是根本就不知道,收养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的部分,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我们将从下面的讨论中更好的认识和学习收养的原则并从中吸取精华和提议好的意见。 关键字: 收养 原则 意见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 第一,收养应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大家都知道收养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和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在养父母的抚养、照料下,健康成长,以使其正常的,合法的生存权利、受教育权利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且收养法中许多的规定都是从这一宗旨出发而作出的规定,这是符合我国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在这一原则下人们才能产生收养关系,这一原则是一切收养的前提要件,无论什么样的收养都是为了更好的让被收养人得到其与其他未成年人所共有的权利得到保障,而且只有在这一原则的实施下,收养才可能更好的得到保障,这一原则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和根基,若这一原则不能实施,那么其他原则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说这一原则作为首要原则在《收养法》中出现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为其他的原则做了好的铺垫,并与其他原则浑然一体,不容分割,无论怎么样的改变,相信这条原则在《收养法 》中不会有太大的变动,作为最基本的原则在《收养法 》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收养关系中首先要了解和熟知的原则就是这一条,在这一条的基础上再对其他原则进行了解,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收养的问题也能从一个客观的角度进行了解和处理。 第二:收养应是在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基于产生的。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可随意改变或撤消的,这就使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稳定性,从而避免了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使当事人处于为难境地,损害其利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对于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利的。而且《收养法 》的颁布,对于收养领域中的诸多方面的问题,起到了规范的作用,结束了收养领域中无法可依的局面。我们从这一条中能明确的认识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收养人还是被收养人在法律面前都有自己的权利,同样也负担着一定的义务,不光要保障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收养人的权益也要得到保障和有利的保护,在收养关系的成立之时,这种双方受保障的关系就已经产生,往往在生活中,被收养人的权益是受到大家关注的,其实收养人的权益也是相当重要的,也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同样也是需要我们关注的,法律的强制性已经把双方的关系强制化,无论是哪一方在没有法律保障下产生的收养关系或者解除的收养关系都是不成立的,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中的私自收养以及没有有关部门证明的收养都是不成立的,而贩卖人口而产生的所谓的“收养”更是让人嗤之以鼻的,所以在收养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一点,要从自己身边开始法律的认知,从而更好的处理和保护自己的权益。明确的收养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以及他人的权益,在收养的过程中应当到国家指定的政府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以便在以后发生的纠纷中自己更好的保护自己。生活中出现私自收养而又私自解除收养关系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应当知道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要在生活中吃了因为忽视法律而致使受到损失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在收养关系中也是一样,对于未成年的养子女来说,协议解除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只能由其生父母和养父母协商。基于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收养关系可以解除;但是 在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和养父母协商达成协议的,符合协议解除的条件。对于要解除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如果送养人和收养人未达成协议,收养人不得到解除收养关系,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不允许收养人随意解除收养关系。这一点其实有点牵强,但是在现今的中国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在中国还没得到更大的关注。其实,按常理来说,对于无论是收养人还是被 收养人都应当有权解除收养关系,这一点才能更好的体现人权,所以如果把收养人的权益多考虑一下,还是值得考虑的,如果在新的《收养法 》中能够把收养人的权益多规定一下或者更多的关注一下,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不过在现在的社会上还是应该值得审慎的考虑的和讨论的。 第三:收养应是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的产生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体现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作为一种法律 关系,也应当是在平等的关系中产生和发展,在收养关系的发生之时,平等就必须的出现在双方面前,不能因为收养不同于生养而有区别对待。收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收养的意思)是其核心的要素。收养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收养的意思表示。这 是为了充分的体现到平等,自愿的原则,只有在双方均有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收养和送养才是与法律相吻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上南宁工商局咨询电话。不能“剃头刀子一头热”这样产生的收养关系基本上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且这样的收养关系不能太长久,为了从长远的方面考虑,在收养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自愿和平等原则的实施是否到位。收养人愿意收养,送养人愿意送养,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够使当事人自愿地表达收养或送养的(被收养)的意愿,才能使收养得以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特别注意的还有在未成年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可见在《收养法 》中充分的体现到了平等,自愿的团则不是空话,而是能够得到实施 的。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法律在原则上有规定,但是由于拐卖人口分子的存在,往往造成许多的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山区和农村这种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达到自愿和平等,我认为要想达到真正的自愿,平等,还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和法律的健全,特别是法律在一些落后地区的普及和被认可,让人民的整体素质提高一步,而不是只是在法律上规定,而 得不到切实的实行,如果那样就 只是一句空话了,所以说这一原则是好的,在收养关系的成立中也是至关重要的,在现在的物质生活状况下,为了把法律与人权文化有机的结合,我们要从比较切实的生活中去逐渐的渗透法律的思想,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就能做到真正的 平等,自愿,原则性的问题也就能更好的被人们所接受,进而得以实现平等,自愿。 第四,收养应该是在社会的认可下,在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下产生并发展的。 我们大家都知道维护社会公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法律共同的准则,同样在《收养法》中也不例外。收养的发生是在倡导人道主义的基础上而产生的,所以在社会公德的监督下实行的,在当今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在我国现今的情况下,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急速发展的状态下,注重精神文明的思想已经有了一个新的高度和阶段,社会道德的力量已经不是我们能忽视的,有法律重要,但是道德的力量也是我们不能低估的,中国几千年的古老文化和道德根基是无论如何也不可忽视或者被其他什么能代替的,道德的力量有时是要比法律有作用的,毕竟几千年的文化熏陶出来的中国人在道德面前还是有一定的拘束力的,所以在《收养法》中的原则中把遵循社会公德的写进去是有一定的根据和说服力的。《收养法》中有关男性收养女性须有法定的年龄差距的规定——双方年龄差距至少为40周岁以上。但是无配偶的女性公民收养男性的,或者女性收养女性的,男性收养男性的,均无此限制。这充分体现了不违背中国社会道德的原则。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禁止收养人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或成年养子女有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行为等规定,就是 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的集中 反映。收养制度在中国的历史是很长的,他的产生受到中国几千年的悠久文化的影响,而道德在这里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道德已经深入到中国人的内心里,是股子里独有的,是其他任何国家的公民没有的。道德的体积在人们的心灵里已经占了一定的空间,所以在法律里又一次的提及是对道德的一次肯定以及是让人们更好的理解和深入的思考,从法律的角度让人们又一次的得到了道德的思考和学习,在收养的领域内,关于道德的思考和问题其实是最多的,因为这一领域是涉及法律方面和道德方面交叉的地方最多的,收养其实 是对人们道德的一次考验,可以说是道德和爱心造就了收养,而是法律规范了收养。道德的防线使得我们心灵上有了一定的尺度和程度的衡量,道德是精神文明的一个偌大的领域,是我们精神食粮的一个补充的区域,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双向发展,道德一再的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在随着精神文明的发展和定型而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一个新的思想层次。 道德观念在收养的过程里可以让收养的更有感情的基础。 第五:收养应该在不违背计划生育的原则下产生。 实行计划生育是 我国 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要求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由于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和基于出生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一样的。因此,收养也必须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不得为再生育子女而将子女送养他人,也不得在正常情况收养多名子女。对此,在《收养法》中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来,计划生育一直是我国的一项没有放松的基本国策,几代领导人一再提及和贯彻。由于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我们国家处于发展中国家,控制人口数量不仅是为了自己国家的发展,世界人口也在增长,然而由于物质文化的需求的不能得到更好的满足。实施计划生育势在必行,严峻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实施计划生育,地球的可供资源在人口的剧烈增长下,已经不能负担多少年,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实施计划生育是有必要的。在收养领域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收养的规定里也提及了计划生育,作为因收养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拟制的血亲,所以他同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一样的而且性质基本上也是一样的,对于伤残赔偿金。为了在法律上更好的体现到计划生育的政策,在收养上也要符合这一规定,也是为了计划生育得到切实的实施和落实。在收养中涉及到计划生育是我过现实国情的重要体现,其实这样的收养在以前的收养中是比较重要的也是可行的,因为以当时的生活水平以及精神文明的需要是相吻合的,在当时的物质文明下,这样的收养是符合个人生活水平和收入与支出相平衡的,所以在当时制定的法律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以及为了使得被收养人得到充分的抚养和照顾,国家提倡只有没有子女的而且有收养意思表示的公民,才能实施收养行为。 但是到了今天我觉得收养不应当仅仅考虑的是抚养能力的问题了,因为告诉发展的经济,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大步的提高,收养的水平和质量也就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而有所提高,先进的科学文化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就把生活质量提高了一大阶段,所以我认为现在的收养在收养人有收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多收养几名未成年人,因为大量的报道反映到许多的生活在独生子女家庭的孩子有自闭和自私的症状,为了使得未成年能健康的成长,最好是在有同龄的伙伴的陪伴下健康成长,被收养人可能因为收养的缘故产生的思想包袱也可以在同龄的被收养人见产生好的效果,这样有利于未成年的思想和生理上的成长和成熟,在收养人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这样的收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收养行为可以扫除未成年人(被收养人)的许多心理上的问题和思想问题,不至于产生自闭和其他的一些不必要的反映,而且能培养他们的互相帮助和善待他人的良好的思想道德培养,一般在多子女家庭成长的孩子都有自立的好习惯,这样也能锻炼到未成年的思想,使得被收养人能得到自立的历练,进而使收养达到一个新的阶段,使收养的质量有所提高,使得被收养人的思想道德修养有所改善。这只是我的一点小的见解,是否能被接纳还是另一回事,也许我 的见解有些考虑的不周全,或是没有看到事物的全局性,一点拙见只是代表我的个人意见,是否得到大家的认可是另一回事,不过,我希望我的意见能得到老师的意见和给予指点。 从以上我们学习到了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性的问题和一些值得关注的社会新问题和新的现象,正确的认识收养原则有助于收养行为的的正确产生和维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并有利于分清义务的来源性。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的转变和升级,收养制度也会随着改变,到适应新的社会制度,新的生活水平的状态。由于现在许多“丁克家族”的产生,那么到达一定年龄段的人群必定会有收养的意识产生,那么现今 的收养也就不仅仅是单纯的收养行为了,那么对于收养也就应该有新的认识和新的规定出现与新的社会形态相适应。从收养原则上学习可以比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收养行为的真实一面,有助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也是真正的为自己的行为维护权益的一个有效的发面,通过以上的罗列和认识,也对《收养法》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也为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收养的问题有了一个浅认识,国家的经济在高速度的发展着,世界也在高速的发展着,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正在以地球村的方向发展着,人类开始了史无前例的共同发展,同样在收养问题上也有了涉外收养的出现,所以了解到收养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为人类的共同发展。我们也要做出相应的努力,去迎合新的社会发展状态的来临。 参考文献: 《农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赵江红 张伟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11月第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大纲(草案)》(梁慧星 编著 ) 《婚姻家庭法概论》 (李秀华 编著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3年9 月第一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