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2001年1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6岁的孩子,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来帮您: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向被告其承担违约责任。若是前提成立,则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但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与身份相关的协议,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而是需要先看看相应规范人身权利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然后再进行解决。学会在网上做什么能赚钱。依据《收养法》第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收养孩子。“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由此可见,对于本案,一旦达成收养协议,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之前,看着创业人物。是不得擅自解除收养关系的。但因为原告同意解除协议,法律也自当允许。解除收养协议后,原来的收养协议中的生活费用后,余额返还。至于违约责任,在与身份相关的协议中,并不能照搬《合同法》中的违约规则加以适用。 小叮咛: 对于与身份相关的协议以及因此类协议而导致的纠纷,一般都是以协商为原则,协商不成时,诉诸法院,法官也尽量以调解为原则。调解不成,进行判决或裁定时,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而是基于《民法通则》和工序良俗以及具体《收养法》等来加以裁判。不管怎样,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纠纷,都相对繁琐和难解。俗语中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及“以和为贵”便是这个道理。 咨询电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