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间:2012-04-19 03:43
来源:太阳似火
作者:李伟勋
中国法律网
| 公证程序规则 |
| 司法部令第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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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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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 2006年5月18日》(以下简称《》)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民法通则下载。 》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收养孩子的程序。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看着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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