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年逾古夕的老人解除收养关系 案例:曲万年和翟丽芬夫妻都是河南人,曲万年在东北某铁路机务段工作。翟丽芬在家做家务。两口子都是心地非常善良的老实人。已经四十多岁了没有子女。收养了一名已病得奄奄一息脚有残疾的男婴。起名曲延江。夫妻俩花了很多钱才把手曲延江的病治好。并在他们细心呵护下长大。而曲延江是个不让人省心的孩子,整天打架斗殴让他们老俩口操碎了心。结婚后与媳妇联合起来给二老受气。有时甚至动手打二位老人。曲万年老夫妻年逾古夕,怎么能经得起他们这两个年轻人的每天无事生非吵吵闹闹。他们是度日如年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便要求与曲延江解除收养关系,让他们单独另过。曲延江觉得这样不光彩。不同意。于是二老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养子曲延江收养关系。法院判决支持了他们的请求,并且判决曲延江每月给付才老生活费100元。 法律适用:《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本案评说:收养作为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本案曲万年和翟丽芬老俩口,由于忍受不了儿子和儿媳每天打闹,依法与之解除收养关系。虽然收养关系依法解除,但是由于曲延江是由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子女。在二老缺乏生活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给付二老生活费是有法可依的,而且解除收养关系也是因为成年子女曲延江的虐待行为。二老也有权要求曲延江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因此,法院判决曲延江每月给付二老生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