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关律师,海南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委员会委员。今天能在此与各位企业管理者面对面地交流,使我感到十分荣幸。现在我和大家谈谈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企业的法律风险与企业管理 在座的各位都是搞企业管理的,我们知道:企业管理有各种各样的理念,有各种各样的方法。其中合法经营就是一个企业管理的重要理念,利用制度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也是重要的企业管理方法之一。各位在学习企业管理时,《经济法》是必修课之一。大学开设这门课程的目的,就是让企业管理者掌握法律基本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社会上经济类的职业资格考试都把《经济法》作为重要的考试内容,其原因就在于此。可惜我们的一些管理者对企业法律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不然怎么会有一些企业家锒铛入狱呢?像禹作敏、褚时健和牟其中,那些不知名的企业家被抓判刑的就更多了。所以,今天我们旧话重提也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刑法中约有100个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罪名,民商法中涉及企业相关规定就更多了,做个企业家很不容易,要比一般人承担更多更大的风险。今天我们不谈企业家个人的法律问题,主要谈谈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风险? 风险一词来源于西方古老的海上运输,船载货物在海上航行,因海上狂风巨浪常常造成货物损失或者船毁人亡的意外事故。风险就是指海上运输因风浪作用可能给船只和货物带来的危险。我们现在广泛使用的风险一词的引申意义,是指从事某项活动可能存在的各种不利因素。 对企业而言,风险就是可能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危害造成损失的各种不利因素。有投资就有风险。那么,投资一般都是通过企业这个投资工具来进行运作的。企业就是一艘在风浪中行使的海上航船,管理者、经理人就是船长,管理就是把握航向的船舵,企业的各种资源就是动力,法律就是航线,要想达到胜利的彼岸,这艘航船就必须按照正确的航线行使。所以,企业从设立那天起一直伴随着风险。 海上行船,风险必然。在中国清代康乾盛世,也就是1739年,瑞典东印度公司最大的商船“哥德保”号开始来华贸易,前两次取得巨大成功,每船载回的茶叶、丝绸、瓷器、香料等物品的价值,相当于瑞典全国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1745年“哥德保”号第三次来华,满载而归,经历千难万险,当“哥德保”号距离本国码头900米,已经看到岸上欢迎的人群手舞足蹈,欢呼雀跃的热烈场面。[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就在此时,一阵风起“哥德保”号偏离航线,触礁沉没。据生还的船员说,当时大家看到“哥德保”号马上就要靠岸,成功在望,国王就在岸上等着为他们颁奖,一时激动,一时疏忽,功亏一篑。这件事告诉我们,千万不能让胜利冲昏头脑,只要没有达到胜利的终点,一刻都不能放松警惕,时时要防范风险。 (二)、企业的本质是什么?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经营组织,其实质就是投资人用来赚钱的工具。既然企业是组织,组织又是由若干人集合而成,但这个集合不是一般地组合,而是人、财、物的有机结合。人有各种各样的想法、有各种各样目的、有各种各样的行为,为了能使这个组织中的所有人,统一行动,步调一致,朝着企业既定的目标前进,就要把这个组织中的人、财、物三大基本生产要素,利用有效的管理联系起来,发挥1+1大于2的组织功能,从而达到赚钱的目的。 企业能赚钱,但也能赔钱。因为,有投资就有风险,利润越高风险越大,人所共知。企业要赚钱,又要避风险,这就引出了企业管理。 (三)、企业为什么要讲管理? 总的说来企业管理就是规避风险。只有规避风险,才能谈得上效益。 做为企业,从设立前的准备到企业达到目注销,一直伴随着风险,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如筹备成立公司被合作者欺骗,巨款被人卷跑;公司清算程序瑕疵或者乱用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格,在公司注销后,其投资人也可能要承担公司的债务。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企业管理就是为了实现决策目标,规避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使企业向营利的方向发展,最终达到赚钱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错误思潮就是“一切向钱看”,其表现为贪污受贿、走私贩毒、杀人越货,对社会危害非常大。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一切向钱看”是永恒的真理。企业不赚钱要企业何用?但是,企业应在向钱看的同时,一定要看到取钱路途上的风险。企业有风险,管理是关键。只有管理到位,风险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可以大大降低,降低在可预见,可控制的范围内。 投资人办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从经济学角度说,就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说白了,就是用小钱赚大钱,投入100万赚200万、赚300万、500万。总而言之,赚钱越多越好,赚钱越多,投资就越成功。这也是衡量一个企业家是否成功的客观标准。办企业就得投入资金。盖厂房,买设备,进材料,雇劳力,组织生产,抓产品质量,搞市场调研,通过物化劳动生产出质量合格的商品,拿到市场上去卖,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满足客户的需要,客户才能掏腰包,企业才能赚到钱。在投入产出,小钱变大钱的整个过程中,处处充满风险。风险如何预见,怎样控制呢?这就是企业管理者、经理人所要思考、研究、探索和实践的问题。 (四)、为什么说防范法律风险是企业重要的管理内容? 企业有风险,管理是关键。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利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各种行为,从而预测风险,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因为,企业管理,涉及到人、财、物、产、供、销,对外投资、转型改制、并购重组等活动。这些活动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人事管理涉及劳动合同法,财务管理涉及会计法、税法,物资管理和生产管理涉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供销管理主要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有法律问题就有法律风险。对于管理比较好的企业来说,法律风险还处在隐性阶段尚未显现出来就被规避了,没有激化变成法律纠纷或者法律事件;对于管理不好的企业来说,某一法律事件的发生就会造成重大损失,使企业一蹶不振,个别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人们熟知的有几十亿资产的国科园,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须钦被抓判刑,办公大楼被法院查封拍卖,公司濒临破产。全国著名企业家史玉柱的巨人集团也是因一个工程项目,在珠海盖一栋中国第一高的巨人大厦,工程合同产生纠纷使公司倒闭。四川长虹集团因销售合同向美国出口彩电被骗,损失近5亿美元,若不是国家出面由中国农行四川分行为其公司注入30亿元人民币,帮助长虹集团解决困难度过难关,长虹集团也可能没有今天了。 (五)、从失败的企业中,我们应当吸取哪些教训? 从上述实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企业失败的原因,主要是不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 据了解,目前在中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管理者、经理人、企业家,对企业管理模式、企业管理方法都有很深的造诣,企业管理经验也比较丰富,各个都专家。 但是,他们对企业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甚至个别管理者、经理人,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屑一顾。对此,有的人会说,像海南国科园、四川长虹这些大公司都聘了律师做长年法律顾问,怎么说企业不重视法律问题呢?像这些大公司都聘了律师做长年法律顾问是不假。但是,他们只把律师当作诉讼工具,当公司摊上了官司才把律师搬出来应急。在这些公司领导的理念中,律师就是打官司的。企业哪来那么多官司?平时他们只把律师作摆设,装点门面,学着港台影视中大老板的样子,“有事找我的律师”,其实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签订重大合同都不请律师参加,更谈不上日常参与管理。甚至一些企业的个别领导把律师看成绊脚石,他们总想通过各种手段增加业绩,急于求成,即使违法也在所不惜,因为律师总是提出不同意见,跟他们唱反调。他们认为,一年花几万、几十万请个横挑鼻子竖挑眼的人,不值。基于这一点,有的公司不设法务部门,一个法律顾问也不请。 企业在运作过程中,时时处处有风险,风险就在身边。做为企业管理者、经理人如果没有风险意识,对企业运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特别是法律风险,认识不足,视而不见,不能通过加强管理,有效地防范控制,任其发展,日积月累,最终就会变成法律事实。一旦法律风险成为法律事实,企业自身就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一个纠纷,一场官司,毁掉一个红红火火的企业。像这样现象,在当今社会时有发生。所以,企业应当通过加强管理,有效地防范控制风险,其意义重大。 (六)、什么是企业的法律风险? 在谈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说说法律与企业管理之间的关系。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最低行为标准,行为标准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严格地说就是行为模式和原则。管理是企业的生存的根本,管理的根本就是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建立在法律框架内,企业运作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标准。也就是企业为了实现决策目标,完成计划任务,发挥组织功能,加强领导指挥,协调内外关系,控制监督执行等所制定的行为规范。法律是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也是行为规范,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不同的是,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在全国范围有效,依靠国家机器保证实施,人人要遵守;管理制度是企业制定的行为规范,只在企业的范围内有效,靠企业管理者以及全体员工贯彻执行。法律效力比管理制度的效力高,管理制度不能与法律发生冲突。如果发生冲突,你敢触碰法律的底线,国家就会对你毫不客气,它会动用国家机器来制裁你,轻则让你赔钱、罚款,重则抓你判刑,甚至要你的命。人身不保,命都没了,还谈什么投资赚钱,更谈不上企业管理,再谈什么风险也没有任何意义了。所以,投资办企业,搞企业管理,其最大的风险就是法律风险。 所谓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因法治环境的变化,企业的管理活动,员工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第三方的违约和侵权,意外事件的发生等因素,导致企业权利减小或灭失,企业义务加大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七)、法治环境对企业有何影响? 法治环境变化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指国家法律的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非常典型的是地方小煤窑和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国家一夜之间政策变了,就让你关闭。那些已经赚到钱捞回本的企业在此就不说了,那些刚刚投入上千万买好了设备,打好井的企业,井口被炸,设备被封,人员遣散,损失惨重,血本无归。法治环境还包括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法院判案是否公正,社会治安是否良好等因素。国外一些企业,它要到某一地方投资办企业,事先要研究当地的法律,再派人到这个地方住上几个月,利用各种渠道收集当地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法院判案是否公正,社会治安是否良好等情况,然后才决定是否到那里投资。法治环境不好的地方就像一潭浑水,到那里投资就是趟浑水,那风险可就大了,搞不好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在我省个别市县政府不讲诚信,害惨了一些去投资的企业,如文昌市铜鼓岭旅游区管委会,1993年以开发旅游为名向一些企业卖土地,企业交了定金,由于管委会把钱挪作他用,在约定期间内没有搞好“三通一平”,企业无法继续投资,至今企业既没拿到土地,也没拿回钱。你去打官司它也不怕,它就是输了,它是政府,法院也不能执行它。因为,法律规定不能执行政府预算内的资金,只能执行预算外的,可是它根本就没有预算外资金可供执行。类似情况,在临高县也有发生。一些政府官员为了增添业绩,到处许愿,拉你去投资,这时他可以管你叫大哥,给你当孙子,当你真的把钱投下去,他就变成了你大爷,向企业吃、卡、要,处处刁难,不找你的麻烦就算是好的。 我们常去法院的人都看到,法院大门前有个怪兽,像狮子像老虎又犀牛,头上有一只角,它就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独角兽。它是神兽,可以断案,谁要是违法悖理,它就用角顶谁,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院大门前为何摆着这个怪兽?其意义不言而喻。法院应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判案,明断是非。但是,由于政治体制问题,法院吃的是政府的饭,政府的话不得不听。常言道:端人碗,受人管。政府常常干预法院办案,特别是状告政府的案件。如果政府侵犯你的权利,你去告政府,政府明明没理,法院也会帮政府编一套歪理,判你输官司。就是一般民事案件,个别法官纳了人家的贡,虽然不敢把煤说成白的,他说你的煤是黄的,是红的。听说股东出资协议书。也有胆大妄为之徒,拿了人家的钱,把你的煤说成白的,像原海南高院副院长娄小平、执行庭长马升,原龙华法院院长王玉忠等不就是这样人吗?当然,大多数法官是好的,只要没有干预都能公正断案。 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对法治环境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状况很差,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不能保障,谁还敢去那里投资办企业呢? 国外一些企业,在某个地方投资前,先对当地的法治环境进行评估,然后再决定是否投资。他们的这种做法非常有道理,也值得我们借鉴。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只就企业主要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谈谈自己的观点:收养灾区孤儿。 二、企业应当如何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主要涉及的法律风险包括决策失误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规章制度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改制、破产、清算、解散涉及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全都存在于企业对内对外的各种社会关系当中,企业对内对外各种关系的发生又都体现在合同之中。所以,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管理者、经理人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合同一旦出了问题,企业可能受到经济损失,还有可能你要坐牢,刑法第167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这个罪名是专门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订立的,上当受骗本来就够上火的了,还要受囹圄之苦。因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经理人、企业家要特别注意。 我们说,思想是行动的源泉,有思想才能有行动。做为企业管理者、经理人只有牢固树立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才能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事先防范是基础,事后救济为特例。 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先防范成本低不说,对企业正常运作没有什么影响;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更有甚者钱花了不少,什么效果也没有,对企业正常运作影响较大。中国古代有个《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扁鹊第一次见蔡桓公说:你的病在皮肤,若不治将会发展,病情加重。蔡桓公不以为然。第二次,扁鹊又见到蔡桓公,对他说:病已到肉里,服药可治。蔡桓公还不在意。第三次,扁鹊说:病已到内脏,针灸可治。蔡桓公仍不理睬。第四次,扁鹊见到蔡桓公转身就跑了。蔡桓公派人追上扁鹊问其为何,扁鹊说:病已入骨,病入膏肓,无可救药,我还在这儿干什么,莫非看热闹不成?五天后蔡桓公病发,遂派人去找扁鹊,这时扁鹊已逃无影无踪了,不久蔡桓公病死。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发现小问题要及时处理,否则,错过时机,任其发展,后果不可想象。 对于企业来说,防范法律风险是首要的,事后救济是特例。日本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比较高,在企业监管理论中提出:合法经营,控制风险。企业不能光看利润,还要看到利润取得的过程和方法。合法经营可以把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但法律风险的防范也要投入,也有成本,就像企业为了防火要搞消防工程,为了防盗聘请保安一样,但这个花费要比事后救济的花费省多了。不花钱想办事,这种事可能性极小。据有关资料,美国企业平均支出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是中国企业投入这方面费用的50倍,中国企业的投入只是他们的五十分之一。他们投入的比我们多,成本就比我们高,收入应该比我们少,但他们的收入却反而比我们高,这是为什么?这是他们重视风险防范,把事后救济只作为特例。因为,事后救济花钱更多,是防范所花费用的几倍,甚至更多。 事后救济,主要是诉讼或者仲裁。不论诉讼还是仲裁,都是由第三方(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介入争议裁决,企业所投入的成本,往往大大超过正常的交易成本,或者说大大超过防范所投入的成本;而且以第三方裁决为主的事后救济,其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尽管你有理有据,你认为官司能打赢,这也只是一种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你以为拿起了法律武器,你就能胜利吗?未必。对方也同样可以拿起武器与你抗衡。去法院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根据事实与法律本应该胜诉的官司,也可能受法律因素或者法律因素之外的影响而败诉,或者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无法执行,所谓赢了官司输了钱;或者赢了官司,伤了和气,输了生意。因此,事后救济的法律风险更大,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杀敌一万损兵三千”,更有甚者,“壮志未酬身先死”“敌人未伤”自己“全军覆没”,像这样例子在生活中也屡见不鲜。而防患于未然,有效的事中控制,能够使企业避免法律风险变为法律事实,保障企业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 (二)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是关键。 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都要靠管理制度来规范。无论是决策、计划、组织、指挥、调节、监控都要靠管理制度来保证具体执行落实。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保障,你就是再正确的决策、再严密的计划也难以落到实处,组织是一盘散沙,指挥不灵,调控也无从谈起。所以,企业在制定管理制度时,是否考虑到企业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这关系到法律风险在企业运作中是否能够预见和得到有效控制。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控制,应当贯彻并渗透到整个企业管理过程和公司运作的每个环节之中,贯彻并渗透到企业的每个职能部门,甚至每一个工作岗位。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只是管理制度制定得完善还不够,还要严格执行,人人遵守,所谓人虽有情,制度无情。事先防范制度确立了,并非高枕无忧,万事大吉。在管理过程中,如果事中风险控制没有做好,同样也会出问题。如一份合同签订时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的电话、往来信函,或者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等,足以变更原来的合同条款,其权利义务也随之改变。如:本来合同约定送货上门,对方说:车坏了,你来取吧。你同意了,便派车去提货。这样就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改变了交货方式,也改变了法院管辖。这一改变对你是非常不利,你要承担运输中的风险,支付运输费用,如果发生纠纷,你要去对方那里的法院打官司。因此,对法律风险进行事中控制也是风险防范的关键所在。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都控制好了,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才算是搭建成了。只有这样企业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大大降低,日后纠纷也会大大减少。但是,在当今的法治环境下,要完全消灭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 (三)建立专门机构,配备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的事务,绝不仅仅是“打打官司”,重在防范法律风险。企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不得已而为之,在穷尽其他解决方法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目前我国的法治环境下,也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是让精通法律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去,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保证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万一发生纠纷,也可使企业处于一个有利的法律地位,防患于未然。这样企业才能把握主动权,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也可利用有利时机,拟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投诉、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为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化解风险,或者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再给大家讲一个关于古代神医扁鹊的故事。有一回蔡国国君夸奖扁鹊是“天下第一神医”,扁鹊说:我大哥比我强,他在人家还没有发病的时候就把人家身体调理好了。二哥也比我高明,在人家刚刚发病的时候,手到病除。我虽名声大,却不能保护人家的健康,只能在人家病重时出手医治。这个故事给我们的启示:做好风险防范, 及时控制法律风险,使企业平稳运行,这是上策; 事后救济,费时费力,劳民伤财,这是下策。所以,在今天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备法律顾问,对于企业发展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西方人在生活中离不开两师,一个是医师,另一个是律师。西方国家的企业缺不了三师,即工程师、会计师、律师。这三师就是三条边,组成一个稳定的三角形,他们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极为重视,事事少不了律师参与。在中国1万人中有1个律师;在英美等国4百人中有1个律师。这也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周期要比我们中国企业周期长的原因所在。据相关资料:中国企业平均周期约为5年,美国企业平均周期约为30年,甚至更长,百年公司也是常见的。 三、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企业风险最大的是法律风险,关系到企业的成败。法律风险最大的是合同风险。因为,企业管理过程中各项任务的执行都靠合同来落实,特别是对外方面。如设立公司要有合同,筹措资金要有合同,招聘人员要有合同,听说收养。供销业务要有合同,凡此种种。企业只要在合同这个环节把好关,企业就为成功打好了一半基础,另一半就要靠在座的各位企业管理者、职业经理人、企业家发挥自己的才能来完成。因此,本人今天在这里主要针对企业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对外投资和企业改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等问题进行说明,对于企业的其他法律风险等以后有机会再说。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合同(契约)是为达到一定目的,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说来,除人身关系外,如婚约,收养协议等,只要合同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也就成为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谁要是违反合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企业一定要对合同高度重视,切记:企业不论对内对外签订任何合同都要“亲兄弟明算账,丑话说在前面”的古训。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首要任务,在于有效防范合同发生纠纷,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 合同风险最大的是合同诈骗。一旦被骗,轻则伤筋动骨,重则倾家荡产,甚至还要坐牢。当然,坐牢只针对国有企业而言。所谓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个人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千至4千元,单位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万至10万元)。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合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刑法规定的上述合同诈骗情形,在生活中表现为我们常见的合同十大骗术: 1、瞒天过海,伪造证件。其突出特征是虚构单位,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身份证、工作证、委托书,伪造合同,伪造海关和商检证明,伪造原产地证明,伪造银行票据,伪造提货单据等等,然后利用伪造的证明,欺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 2、无中生有,高饵钓鱼。多以紧俏物品为诱饵,抓住对方急于发财的心理,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呑对方预付的货款或定金。 3、虚假联营,骗取投资。即以联营为名,打着优势互补、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对方信任,签订联营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款。实践中也常有利用联营合同的漏洞,故意设下陷井,等投资方再无力投资后,将投资人扫地出门,令其血本无归。所谓“开门招商,关门打狗”。还有的在履行联营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的不严密,制造矛盾,“合理合法”地让投资方卷铺盖走人。其实这些都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崇。 4、欲擒故纵,先予后取。即以先预付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些甜头,打消对方顾忌和戒心,达到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 5、恶意串通,合演双簧。即以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串通,制造商品紧俏气氛,以便推销劣质和滞销商品,骗取货款。 6、假痴不癫,顺手牵羊。即以滞销和积压商品为目标,抓住对方急于推销积压商品的心理,签订购销合同,等货到手,不付货款。 7、偷梁换柱,从中牟利。即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物,然后将所骗货物处理,对方追讨货款,则以自己的劣质产品顶替货物的款项。 8、金蝉脱壳,人去楼空。即先以各种“优惠”条件打动对方,签订巨额合同,一旦货物到手,随即藏匿或外逃,使受骗者追款无门,苦不堪言。 9、移花接木,指山卖磨。自己明明没货,而将对方领到码头、货场或仓库把他人之货说成是自己的货,骗取对方信任,骗取货款。 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这类诈骗手法往往是扯虎皮做大旗,牌子大、资金少,假集体真个人,以大牌子欺骗对方签订合同,谋取不义之财。有的干脆两手空空,自称是某某大人物的儿子、孙子到处行骗。 对于上述种种合同诈骗的防范,本人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制定一套常用的合同范本,确定常见的法律风险种类并规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加以管理。 2、企业应当订立相应的流程和指南,规定法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企业在某些重大问题上的风险承受级别(底线条款)以及企业合同审批的程序。 3、加强资质调查。对于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要事先进行了解,以判断是否可能给企业造成威胁。 4、提高订约技巧。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条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采用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票据担保、中止履行、强制履行等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 5、合同培训。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部门,来统一管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企业法律部门应当更多的参与甚至主导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合同谈判、起草、修订、签署、履行以及事后审查等。 作为企业到底该如何来审核和管理合同呢?本人认为:对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制定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成立一个统一审核和管理合同的法务部门,该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可以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向合同管理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但要使统一合同管理模式有效运行,则必须要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把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下。在这个统一合同管理模式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要妥善保管。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使用的法律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对内对外均有法律效力。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可以认为该企业已经认可了该合同的有关条款,该合同对企业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对公章或者合同章管理不善被企业内部职工盗用为自己谋取利益,则企业在能够用证据证明职工盗用公章的情况下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如何认定企业职工盗用公章行为,企业负有举证义务,这在实际操作上是有相当的困难。由于企业对此举证不能,往往为职工盗用公章行为买单。我不知道收养关系。因此,企业在公章和合同章的保管使用上要予以高度注意。 (2)对企业职工授权签订合同的管理与控制。企业授权职工对外签订合同,几乎所有企业都会存在这个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各类信息变幻莫测,许多机会瞬间即逝,因此,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企业的某人身上。这就会产生权力授予和权力控制的矛盾,如何来制衡这对矛盾,是企业管理机制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这里要讲的是:如何来制约职工签订合同的权力,以避免表见代理的产生,避免对企业带来被动的局面。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本无权代理,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他有代理权,因而与他签订合同。如果企业职工对外行为形成表见代理,企业对此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些企业为了方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预先给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机构相当数量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如果这个职工已经辞职或不做对外业务了,他还用手中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对外签订合同,这就形成了表见代理。为了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对此应引起企业的一定高度注意。因为,企业授权职工的权限范围不明,特别对其的权力行使的上限并没有公示,这就会很容易产生越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因此,建议企业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销售代表或分支机构可以签订合同的金额上限,以及销售代表或该分支机构有权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对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要登记编号,有条件的也可经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认证后合同才生效。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在他们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他们手中没有用完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格式合同及时收回,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和他们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并在媒体上公告。 (3)对被企业解聘的主要负责人的防范。如果企业解聘主要负责人如总经理,则应在解聘的同时公开在媒体上公告,并应及时明确告知与企业有经济往来关系的主要客户,以防止表见代理的发生。 (4)把合同分类,对重要的合同要做重点审核和管理。一般来说,企业的重要合同主要有:合作合同(联营合同)、企业并购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金额巨大的购销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涉及到企业的重大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对这些合同一定要重点审核和管理。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应有法律顾问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避免合同的瑕疵,预防合同发生纠纷,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合同内容丰富多样,合同的条款可以从几条甚至上百条。因此,对任何一个合同的审核,都应做到有的放矢,对主要的内容和重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做重点审核。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的地点和履行的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重点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合同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审查。这是合同审核的首要问题,也是防止合同诈骗的最有力的防范措施。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决条件。 首先,应要求对方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本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还要对企业的生产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审查。比如说,房地产项目的,则一方必须要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特种机电设备生产的,则需要特种电气设备生产许可证;如果是药品生产的,则需要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对方没有生产经营资格,就算合同签订也常常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即便是法院没有认定无效,其产品质量也难以保证。 其次,如果是重大的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派遣相关人员去对方所在地进行考察,考察团应由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考察不仅仅是对对方企业表面的考察,而是应对对方企业进行实质审查。如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资格证、许可证、财务报表,厂房设备、生产状况、产品质量、销售情况、客户反映、市场前景等进行仔细的审查。在对对方企业本身审查的同时,还应去法院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案件,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动产抵押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税费,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以上几方面要实地调查核实的信息,都是公开信息,因此,不难对此进行调查核实,但对企业银行帐号的查询则是不容易的,一般银行帐号是保密的。 以上对合同对方企业情况的调查核实,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侧重有所不同。比如说,如果是合作开发项目,就应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是引进生产线,就应对其生产线的环保限制详细调查,如果是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就应对该房地产项目土地审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和是否设立过抵押担保等情况进行调查,且要尽可能详细。 (2)对合同标的物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的审查。企业不应该只相信对方提供的各类许可证和证件,还应根据对方提供的相关证件,通过电话咨询、委托异地审查或者实地考察等方式予以调查审核,必要时可派人送样到权威检验部门测试。 (3)价款的支付审查。对付款方式如何约定,会直接影响到对方履行合同的心态,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能顺利履行。产品供方,则应审查对方是否有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能力,应避免出现先供产品后收款的情况,尤其应注意避免出现“货到后付款”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之类的低级错误。产品需方,则应要求价款的支付应与产品的供应量和供应时间相适应,尽量避免出现先付款后供货的条款。 (4)违约责任的审查。如何约定违约条款,直接反映该合同的质量如何,也直接反映该合同是否可以顺利履行的可能性。据本人多年实践经验,合同对违约条款约定越简单,就越容易出现法律风险,酿成纠纷。有的企业经常这样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稍微懂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约定,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起不了任何积极意义。《合同法》已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违约方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这是法定义务,无须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如果一方违约,支付多少违约金,如何计算经济损失,这些最重要的问题,《合同法》没有涉及,法律把这个自主权留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如不能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则会对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造成很大的障碍。守约方如要想顺利向违约方索赔,他首先要以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实际经济损失,其次他还应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是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导致的,再次他还应证明自己受到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该数额必须用货币价值来反映。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向法院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法庭上,还要面对违约方的质证和抗辩,这些都增加了索赔的难度。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简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如约定一方逾期交付,则每日应向另一方支付多少元的违约金。这样,只要对方一旦违约,另一方就可以直接向对方索赔该违约金,不必举证。只要该违约金的约定不是过高,法院是会支持的。而且就算是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也是要对方来举证。法院有调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裁量权,但不会判定说,因违约金过高或低而该条款无效。这就是为什么合同的违约条款约定的越具体越详细,越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5)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审核。履行合同中,一旦发生违约情形,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也非常重要。当前解决合同争议或者说解决纠纷,主要是仲裁或诉讼。当前,由于我国的一些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因此,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就显得尤其重要。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应尽可能选择在企业所在地仲裁或者诉讼,宁可在其它方面作出适当让步。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旦双方争议无法协商一致,企业就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快先向有利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另外,在选择解决方式上尽量选择诉讼方式,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没有二审和再审等救济程序,出现错误很难纠正。 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和9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如何解释该合理期限,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一般是根据日常履行期限来推算。比如说:如甲方交付产品逾期3个月,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乙方不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则该权利就自动消灭了。 4、合同签订后监督和管理。 (1)应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的期限。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定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合同法》中有许多法定权利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超过期限,权利就会丧失。《合同法》所有关于期限的规定,对企业履行合同都是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应定期审核备案合同及履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将问题交给法律顾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合法同》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还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又如《合同法》第158条关于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检验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如果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就把合同束之高阁,显然不会注意到以上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合同法》为何限制撤销权期限,国家从出现纠纷及时处理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对受损方的一种法定救济权的限制。由于合同本来就是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的合意,双方都有义务审查对方的身份和资格,都有义务仔细审查相关的条款。再说法律给你一年时间你都不行使权利,这说明虽出现问题但对你并不重要。因此,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撤销你的撤销权。 另外,还要注重诉讼时效,申请执行的期间。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以下4种情况是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如果发生纠纷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才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另一个问题,如果企业打赢官司,一定要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不再受理,算你自动放弃权利。你废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对方没有按判决履行,你在6个月内又没有申请执行,之后再去申请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你就认倒霉吧。有的当事人好话说尽,以欺骗手段故意拖延申请执行期间,等6个月申请执行期间过后,就不再履行承诺。他不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你就毫无办法了,你就是有天大的本事,债权也无法实现了。 (2)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注意保密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原件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如果企业把合同原件遗失,则会给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索赔。 合同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许多合同的内容是企业不愿意公开的。对这些合同的保管,做好保密工作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将这些合同保管人员列入商业技术人员中加以管理,以防止泄露重要的内部信息。至于该将合同原件保管多长期限,最短少于2年期限,这2年期限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主要是我国法定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是2年。尤其是那些重要的设备、工程安装、工程施工等合同要更长,这些合同的保管期限至少应等于或大于它的使用年限,比如说房屋,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民用高层建筑的安全使用期限为50至100年。如果已使用60年后发生倒塌,开发商仍然负有承担违约责任之可能。这时候如果开发商与相关单位的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等已经毁损或遗失,就会陡然增大向这些相关单位索赔的难度。 二○○七年九月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