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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因收养人虐待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

时间:2012-04-19 05:29来源:清待客 作者:三流经济学家 中国法律网

69 因收养人虐待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
案例:开小吃部牛曙光夫妇生意很红火。但就是没有子女觉得生活过得什么乐趣。后在镇江福利院收养一名女孩婴婴。改名叫牛小丽,开始他们对孩子不错。年龄双小不能做什么跑前跑后的玩。也没有把孩子送到幼儿园。两年后牛曙光夫妇便让小丽干活,洗衣服、刷碗筷,到后来小吃部的卫生也由小丽一个人搞。如有事情做得不好就要被打骂、罚跪、不给饭吃等。到小丽10时,牛曙光夫妇把店里仅有杂工也辞退了。因此,店里的杂活都由她一个人包下来了。小丽想念但他们不让。说小姑娘念书没有什么用,早晚得嫁人。给了人家又花钱念书及吃亏,念书的事以后再说。做生意难免会有不顺心的时候,http://www.5law.cn。只要稍有不顺心之事,他们夫妇就怪在小丽身上。小丽非常羡慕小朋友能够上学。她在偷偷地跑到福利院跟阿姨哭诉她的遭遇,并要求把他留下再也不回牛家了。阿姨见她遍体鳞伤,又没有让孩子上学,她对牛家对孩子不负责任的作法非常气愤。决定找牛家,对牛家进行思想教育,并要求他们送牛小丽上学。但牛家说送不送孩子上学是他们自己的事。培养孩子从小爱劳动的习惯才是正事。他们对阿姨的批评教育不予理睬。阿姨又通过福利院解决也没有结果。最后福利院作为送养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牛曙光夫妇却反诉福利院给付抚养费。经法院调查、核实、依法解除了牛曙光牛小丽的收养关系,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并驳回了牛曙光夫妇要求约付抚养的请求。
法律适用:《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义务,有虐待、遗弃等分割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本案评说: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牛曙光夫妇要求让年仅10岁孩子干杂工的活。稍不如意就拳脚相加。已超出正常管教孩子的范围。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虐待。在牛小丽已到上学年龄而不其上学接受教育也有悖我国法律。如果继续让他们收养对牛小丽健康成长,身心等会造成伤害。对成长不利。福利院作为送养人与生父母在法律上处于同等地位。因此他们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牛曙光夫妇是因为虐待小丽而被解除的收养关系的,因此他们已无权要求福利院补偿抚养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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