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乡***村人。 因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现被告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我解除收养关系的案由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理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在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说:合同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收养关系无效。 如果是收养关系,那么便是不合法的,便是无效的,便是不成立的。 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遗赠扶养协议关系,不是收养关系。如果原告坚持要求按解除收养关系的案由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占原告的房屋三间,并立即从原告家中搬出,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 1994年被告离开家乡---魏县车往镇郝中村,告别自已的亲生父母,来到武安市***乡***村。给自已母亲的姐姐,也就是大姨做儿子,开始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扶养双亲,尽生养死葬的义务。收养。 1995年3月14日,被告将户口迁到下团城村父亲和母亲的名下,对比一下曝光补偿。改姓刘,名**。同年,父母给原告操办婚事。在这里我感谢父母的大恩大德。 母亲于2008年去世,被告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协议内容规定的义务,因此被告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其中包括5间房屋。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占原告的房屋三间,并立即从原告家中搬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社会道德和农村风俗和传统习惯,所以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 三、原告在诉状中说被告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不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自从到下团城给原告及母亲共同居住后,尽职尽责履行自已的义务,其表现如下: 1、正如原告在诉状中说,被告除耕种原告交给的承包地外,在母亲死后的前一年原告又将剩余的承包地全部交给被告耕种。打下的粮食供原告随便吃用。 2、被告投资2500元在院中打了一水窖,供原被告吃水使用。 3、十七年来,家中诸如院落打扫、倒垃圾,送屎送尿等大部分事务都由被告完成。 4、母亲去世后,被告拿埋葬费2000元,共同将母亲埋葬,http://www.5law.cn。并摔老盆,尽到了一个儿子应尽的义务。 综上,原告说我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请人民法院详查。 此致 武安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2011年4月6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