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思考:灾害过后,我该做些什么?

时间:2012-04-19 15:28来源:小米奶奶 作者:蘇小墨 中国法律网

这几天,一直有一个念头在我的脑海里反复出现。我应该为灾区做些什么?!怎样才能表达出我的这份关怀?!我最先想到的是我想收养一个灾区的孤儿。我己婚,目前没有孩子,经济状况良好,家庭环境优良,我想可以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和一个完整的家庭氛围。我仔细查阅了我们国家收养法,现在我唯一的不足就是我和老公都未年满30周岁。而且我不确定老公是否就像当初结婚时说的那样一直不想要个自己的孩子。通过这一段时间生病,我发现其实老公还是很喜欢孩子的,可能是因为我一直生病,也可能是出于对我的关爱,不忍心我受苦,更可能是怕我产生心理负担。每次婆婆提起要孩子的事时,老公都一口回绝。每次都因此被婆婆数落。收养法规。一开始我也曾困惑过,觉得老公可能是不想和我过一辈子,虽然我对要孩子的事也是一直在犹豫,因为我的潜意识里一旦有了孩子就不能像以前一样和老公耍赖,和爸爸妈妈撒娇闹脾气了,有了孩子我就是一个大人了,毕竟在我的观念里,我觉得有了孩子有许多事就要现在不一样了。2012年法定节假日。我想一辈子都是爸爸妈妈眼中的孩子,我不想长大!我想一辈子都被老公宠着惯着,我不想变成黄脸婆!。。。。可是,通过这一年多,尤其是这两个月来的观察,我的心又动摇了。生还是不生?怎么生?其实我还是没有想好,购房须知。唉,好乱呀!如果真的收养了一个孤儿,是不是我和老公就不能生了?!那样公公婆婆一定会很失望的。真的要生的话,我感觉还没准备好!唉,反反复复。。。。举棋不定。。。。。。让我再想想吧。不知道姐姐当初要孩子的时候有没有我这么麻烦,会不会像我一样想得那么多。。。。。呵呵,有时间又得开“座谈会”了。

收养孩子的想法不一定会实现。于是我想到了献血。我怕打针,尤其是有小时候的恐怖经历。我从来没献过血,我也曾想过勇敢一点献一把。可每次走到献血车前,我的屁股,胳膊,大腿哪儿都疼,我不敢迈出腿上车。呵呵,很可笑吧!每次看病(验血、打滴流,扎针灸等等),只要是和针有关系的我都哭,而且经天动地的,有过好几次让2、3岁小朋友笑话的经历。我是真的没办法。看来我还得慢慢适应!

昨天,我感觉自己的病好多了,不知道是吃了中药的原因,还是身体里的血流得差不多了。反正目前是好了!我想再过一阵子,我把身体养一养,灾区到时如果需要的话,我一定要去尽一点自己的绵薄之力!这次我一定要汇上姐姐和小艾一起去!人多力量大!呵呵!其实我还是害怕!。。。。。。

妈妈来电话了,我要去看姥姥了!今天先思考到这里吧,休息,休息一会儿。未完,待续。。。。。。。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法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无子女以及无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注:但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因此在收养法中条件予以放宽,即收养人即使有子女也可以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但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被收养人的年龄不得超过14周岁。

2.收养人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年龄。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体素质,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智力能力等,能够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收养人生活可以自理,无传染病。

5.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

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规定不多做介绍。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