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信如皋分公司与ð凤军签订合同中约定为ð凤军开通号簿列名服务及114列名服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中国电信作为中国电信号簿编纂的职能部门,有职权和职能根据规定程序和客观需要来编印和发放电话号簿。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在编印该“电信乡情网号簿”时利用了该信息资源,应当认定系合法利用。本案中编印号簿的两单λ均为通信职能部门,符合电信号簿编纂资格,在编印过程中也不存在泄¶客户资料的事实,而且在编印电话号簿前已经履行了公告告知义务,要求对个人信息有特殊保密要求在十日内至电信部门或当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也已经履行了征求意见手续。虽然传统黄页编印习惯δ列至组级地址,但本案中该号簿为原告所在乡镇所属村组的电话号码簿,如果仅列至镇级地址显然无法体现号簿的特征和作用,本案中的号簿对传统号簿列明的地址出现了突破,学会典当行股东出资协议。收养。既是一种客观上需要,也是信息公开的一种尝试,在相关行政规章δ作出明确规定前,确认超出了简要地址范畴û有依据。本案中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在一定范Χ和限度内公开了ð凤军的部分信息资料,你看收养公证。主观上û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客观上是为了响应政府号召,完善和健全农村信息服务平台,且在号簿发放过程中做到了签名发放、无偿发放,编印号簿既不是为谋利,也不是向无关的第三者透¶相关信息资料,从侵权的构成看也不能认定侵害ð凤军的隐私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你知道协议离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内容合理,应予维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