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曹88年共同出资参加了他单位的集资建房(前提条件是我所在单位必须提供我无房的证明,否则曹没有资格参加集资),因此我向他单位提供了无房的证明后,收养手续。交集资款7500元分得一套54平米的(因曹享受了房改分房,我就必须放弃在自己单位享受房改分房的权力),92年曹单位第二次集资建房,我俩又共同出资3万元,分得一套100多平米的大套房,97年他有外遇逼我,离婚时因为政策原因,没有将房产权确定给个人,离婚后我一直住在54平米的小套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缴纳水,电,气,暖等各项费用.曹住100多平米的大套房,2002年曹和他现任妻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54平米的小房子的变更为他一人名下,2008年曹告我侵权,最终曹的被中法院(2008)郑民二终字1346号,高法院(2010)豫法民申字第00864号民事驳回,曹背着我在2011年5月20日无视高法的裁定书,将小套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购房显示)出售给高,我家无人时高几次撬开房门,大彩电和部分家具丢失.购得房屋的高在2012年又一次以1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潘,,请问我还能讨回我的房子吗?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