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阎三妮系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干河陈村562号村民,现每月享受该村村民待遇,阎三妮早年丧夫,有一女远嫁外地生活,被告刘梅花之父刘铁炉系原告阎三妮婆家亲侄。刘梅花兄妹5人,刘玉林系刘铁炉长子,我不知道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刘梅花之兄,现原告阎三妮随刘玉林共同生活。原告阎三妮嫁到刘家后未分家独住一直与刘铁炉一家人共同生活,约在1975年刘铁炉在原干河陈村562号宅基地处(刘家老宅基地)盖了三间瓦房作主房,阎三妮称此房系刘铁炉给自己所建并在该房居住,原告提供的户口登记本显示住址亦为此562号。刘铁炉称系给自己儿子刘玉林所建结婚用,刘玉林否认此事称该房系阎三妮所有。约在1987年,刘玉林在该宅基地上加盖二间东屋(平房),刘玉林一家便与原告阎三妮共同在该院居住生活。1991年干河陈村规划宅基地,被告刘梅花称村里另为阎三妮规划一处宅基地,被刘玉林建房用了,刘玉林称该地系为自己规划,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费收据、建房押金收据、建管费票据显示交款人为刘玉林。刘玉林建房后阎三妮随刘玉林一家搬出562号院到刘玉林新房共同生活,原告称在1994年因被告刘梅花无房住,而老房空置便让刘梅花搬入562号院居住,我不知道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刘梅花称是经其父刘铁炉说和刘玉林将562号院房屋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梅花居住使用。刘玉林否认卖房一说,刘铁炉证明有此事并称经自己手给了刘玉林2000元,干河陈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在调解刘家矛盾时刘玉林承认给他2000元。刘梅花搬到562号院居住后加盖了西屋平房两间,南屋、大门、楼梯等附属设施。2005年干河陈村进行拆迁规划,562号院亦被拆除,经干河陈村丈量562号院补偿情况为堂屋砖木结构补偿元,东屋.40元,西屋.60元,其余夹道大门、南屋、楼梯等附属物补偿为.70元,搬迁费600元,该院共计为.70元。因诉讼此款干河陈村一直未发放给个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