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时间:2012-04-20 20:51来源:瓶儿 作者:天之天威 中国法律网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4/17 著作权律师: 核心内容:在信息化时代,软件开发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普遍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有中国法律网著作权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

  核心内容:在信息化时代,想知道2011最新创业项目。软件开发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普遍立法保护计算机。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有中国法律网著作权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 (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而魏国只是人世间的一个很小的地方。它规定了软件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

  (1) 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

  (2) 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 创意/表达分离原则

  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

  《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你看收养法实施办法

  《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 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 SSO原则

  本原则产生于Whelan vs 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

  根据各国的判例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已经得到公认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

  1,《著作权法》既适用于以源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也适用于以目标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

  2,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不影响其版权性,因此,操作系统、编译程序等系统程序同样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性不受载体和媒介的影响。

  四,判断软件开发过程中造成侵权的司法标准

  各国通过长期司法实践,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断标准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和抽象-过滤-比较分析法两种等。

  (一)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

  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所谓的实质性相似主要是指两项程序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相似之处,且存在着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即:

  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特别推荐
·
·
·
·
·
相关文章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