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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于小孩的监护权及收养法的问题

时间:2012-04-21 04:00来源:中国海柳 作者:美丽学院 中国法律网
我妹妹于1991年底结婚,婚后因我妹夫没有生育能力。在1997年7月收养了一弃婴女,因我妹妹在农村政策不是那么严,当时就在当地医疗室开了一出生证明直接按正常生育上了户口,至今一直未对小孩公开身份。现在要离婚了,我妹夫坚持要小孩(可能是因为他没生育能力,想到老了有个依靠)。我妹妹也坚持要小孩,因为她想到我妹夫经常出外打工,把小孩丢给家中老人看管,由于不是亲生的,老人对小孩不是很负责的。我妹妹怕误了小孩,尽管她每月只有几百元的收入,但她还是要小孩跟她。小孩自己也不愿意跟爸爸。另外我妹今年38岁,妹夫今年39岁。不知道我妹夫是否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女孩今年12岁,与她养父年龄相隔不到40岁。能否取得监护权
说不定反函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款“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如果小孩原意跟你妹妹的话,你妹妹很可能会争取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如果小孩的态度是随便跟谁都可以的话,你妹夫因为没有生育能力,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款第(1)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的规定,你妹夫的主张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述情况看,小孩跟你妹妹或妹夫生活,主要就是小孩说了算。如果小孩不说,法院就会判给你妹夫了。
法院判的话肯定也得遵照孩子的意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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