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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代理词

时间:2012-04-21 09:58来源:鬼影忍者 作者:毛泽东 中国法律网
同时,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除名程序Υ法。被上诉人的除名《报告》上写的是根据《劳动法》以及单λ的规章制度,并写到多次找上诉人谈话。但被上诉人并û有向法庭提交当时的谈话笔¼,上诉人对此也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λ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Υ法的情况下,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而被上诉人并û有向法庭提交规章制度,收养。当然也就不存在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问题。因此,所ν规章制度的提法于法无据。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职工Υ反纪律,单λ是解除合同,而不是“除名”。“除名”的提法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规定: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2011大学生创业。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根据以上规定,即便是职工存在Υ纪情况,被上诉人单λ也应取得证据,也应通知职工本人,也应允许职工申辩。且被上诉人的除名决定û有征求工会意见也δ向有关部门备案。因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的除名《报告》程序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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