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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蔡律师

时间:2012-04-21 11:32来源:不二白鸟 作者:赢政天下 中国法律网

深圳重婚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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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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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达州3月30日讯(靳廷江)四川达州市通川区一女子近期遭遇了一件烦心事:结婚近17的老公突然成了别人的丈夫。想告他重婚吧,法院下达的有关法律文书上白纸黑字载明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可是我有和老公的结婚证呢,我的婚姻咋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呢?”
  女子:我老公为啥能“依法重婚”?
  3月26日,一名女子找到记者,称自己的老公竟然“依法重婚”。
  女子名阿莲(化名),是通川区某镇村民。
  阿莲告诉记者,1995年7月18日,她和阿林(化名)办理了结婚登记,1996年生下儿子。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先后一起在福建、达州等地务工。收养。但从2011年开始,丈夫开始对她日渐冷淡,并于2011年9月向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法院就此案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以为离不成婚了,哪晓得2011年10月18日,我老公又和另外一个女人登记结婚了,12月还公然举行了盛大的婚礼,”阿莲说:“我得到消息后首先想到的是他犯了重婚罪,他却说他现在的结婚证才是依法取得的。”
  “他明明是重婚,为啥还是依法的呢?”阿莲对此感到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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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原来,通川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9月27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曾载明阿林和阿莲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阿莲给记者提供了一份编号为(2011)通川民初字第2411号的《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载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阿莲认为,正是因为《民事裁定书》上“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句话,才让其老公大胆的和另外一个女人又领取了结婚证。
“我明明是有结婚证的,在法庭上也出示了的。我老公的起诉书上都承认和我结婚了的,他只是请求离婚,法院凭啥要说我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呢?”阿莲给记者出示了她和阿林的结婚证书,同时也出示了民政部门为其出具的“情况属实”证明。
在阿莲提供给记者的阿林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上,你看收养。记者看到了如下表述:“1995年6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居生活,1996年4月3日生育一子,1997年8月补办了结婚证。”
阿莲也承认,当初办结婚证时,她和阿林都在上班,并δ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而是委托桂林的父亲前去办理的。“因为他父亲是村干部,办手续要方便些。”
男方:你要报道的话要考虑后果
  对于阿莲的说法,阿林又是怎ô看的呢?3月27日,记者拨打了其电话。
  “重婚嘛,有法律的手段啰,”阿林对记者说:“你要报道就报道嘛,你考虑后果就行了,是不是?任何东西它有法律的手段。”
  记者表示一定会客观公正的报道,希望当面或电话采访。阿林说:“我û在达州,我现在不方便,改天嘛。”
  他又说:“如果你听到单一方面说这说那你就要报道的话,你就要想到你以后的后果问题。学习收养关系。报道是你的权利,但是我维护我的利益也是我个人的权利。如果她说怎ô你就怎ô,那就看着办嘛。”
  对于记者提出的更多采访问题,阿林只说“我现在很æ,不方便回答你的问题”就挂断了电话。
  法院:此案已经进入再审阶段
  3月27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施文荣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此案目前已经进入了再审阶段。至于前期审理此案的承办人和相关人员是否有Υ法Υ纪的行为,纪检部门也在调查初核。
  律师:法院有关裁定明显错误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主任唐¡ï律师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明显错误。
  其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已经确定,符合本案受理条件,不应驳回起诉。
  其二,虽然本案中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但针对行政部门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δ经合法程序撤销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给阿林和阿莲的结婚证时,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诉讼不应在裁定中认定“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其三,本案中,双方结婚登记时的各种实质条件是符合的,且û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且当事人如果以程序瑕疵提起行政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阿林和阿莲夫妻关系在δ经人民法院合法裁判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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