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原创]倡议国家修正收养法

时间:2012-04-22 08:10来源:味道童话 作者:jackduan 中国法律网
倡议国家修正收养法

倡议国家修正收养法

据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丰都县高女士,为收养挽救一名有心脏病在身的被弃男婴豆豆,打掉自己腹中5个月大的胎儿、与极力反对收养豆豆的丈夫离婚

高女士此举,引起全国媒体高度关注。众多爱心人士对其行为给予肯定和支持,对其大爱精神高度赞扬。与此同时,无数网友觉得高女士的行为太过荒唐--要收养弃婴,并不一定非要抛家弃子。一时间,众说纷纭!目前,该事件的进展仍被广泛关注!(来源网络)

看了这帖子我想起了渴望电视剧里的刘慧芳,也许是那个时候法律不健全对收养弃婴这条没有什么限制,即使收养了弃婴也照样再能生育,剧情的最后刘慧芳带着孩子离婚后领着小芳一起生活。可这是电视剧是允许夸张的,导演可以编成喜剧结尾也可以编成悲剧结尾,但总体是塑造了一位伟大的母亲--刘慧芳。这毕竟是影视剧虽然来源于生活但起点要高于生活,相比看单位婚育证明。可这帖子中的高女士是实实在在的生活中的人,对比一下收养法 第30条。为了收养弃婴自己怀胎5个月的婴儿不要了,丈夫还为此把婚离了,可以说这高女士为了这弃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自己成了独立团团长了。

如果国家法律规定一个夫妻在符合一定要求的情况下,(经济能力和身体健康)在年满30岁以上如果自己已经生育或者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生育的女子可以领养一个弃婴,如果这收养条件设为法律文书的时候,那这高女士完全可以收养弃婴也不会耽误自己生育。这样家庭就不会破碎了,还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弃婴们也可以在幸福的家庭里健康的成长。这可是两全其美的好办法呀。

弃婴被抛弃肯定都是由于各种原因才被抛弃的,有的是偷生的有的是有残疾的。这高女士既然能收养弃婴说明这高女士是非常有爱心的,协议离婚程序。看到弃婴哇哇的哭,动力恻隐之心。这是值得我们尊敬的,但为了一个孩子而放弃另外一个孩子是不值得认可的。同样是生命你能说孰重孰轻,无论如何这高女士的做法都是太离谱。爱有多种多样,爱不需要非得那么残忍。

呼吁国家能尽快出台修改修养规定,这样高女士既能留住自己的孩子又能保住自己的家庭,同时还能再收养一个弃婴。这只是我的一点想象而已,也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吧!让那些想收养又有经济条件的家庭都来奉献爱心吧,让那些弃婴都能有个温暖的家,跟同龄孩子一样得到应该有的父爱和母爱!

逛逛/7月23号

祝大家节日愉快

要收养弃婴,并不一定非要抛家弃子

同意

【在(无法不思念)的大作中提到:】

引用:要收养弃婴,并不一定非要抛家弃子.

嗯,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也是生命啊,亲生的骨肉打掉,够狠心的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