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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解释

时间:2012-04-23 07:03来源:麻人在线 作者:王小林 中国法律网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第一,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唯一有权解释法律的机构吗?第二,对比一下收养。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是否是是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下放?第三,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效力,效力的来源是什么?是本体系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还是解释权?
1、解释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行使,具有专属性;解释法律则不具有专属性。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在法律条文规定上限于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收养孤儿。 2、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不是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下放,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法律的超级解释权,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脱离案件事实而对法律进行一般性解释,可以通过一般性解释而扩张,限制补充和制定法律。 3、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效力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应当认为同法律的效力是同等的。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极具本土特色的,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者普遍脱离,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全国人大的解释权属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市属于两高在具体问题适用法律上作出的解释。可以认为是人大授予两高解释的权利!两高的解释是有效的,效力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解释权!
建议查阅《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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