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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否有效?各位法律达人帮忙啦~~~~

时间:2012-04-23 09:04来源:哗啦啦 作者:美妙捷奏 中国法律网
1991年收养法规定: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问:我1992年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只办理了收养公证,请问公证书是否有效?法律依据的出处?
肯定有效啦.因为92年的收养法没说要登记 ,所以你办理的公证是有效的. 新的公证法出台以后,关于公证书的效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推翻的话,应当认定公证书的效力.她只是起到证据的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有公证书及其他证据的,应当首先认定公证书的效力.
当然!!!您可以到法律网去看!
,你好。 公证书当然有效。 新的公证法出台以后,关于公证书的效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推翻的话,应当认定公证书的效力.她只是起到证据的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有公证书及其他证据的,应当首先认定公证书的效力.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办理公证时,大学生体检标准。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l)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相比看收养。 (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条修改为: “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对具备收养条件者,看看中国收养法。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 从你提交的情况看,你收养的孩子不知道是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还是其父母送养的孩子,你的年龄和你家是否有孩子等情况也不知道,如果是送养,没有协议是不行的,公正无效。我想收养个孩子。也不知道你到当地部门登记了没有,如果没有登记收养无效。
公正有效,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无效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l)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 (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条修改为: “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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