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立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关于“集团公司内部职能调整”的事实认定问题,李万奎作为土地出让的竞得人,有权决定以哪个法人主体对该项目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在项目用地的开发权转移上,李万奎对万¡公司和上诉人都具有实际控制力和影响力。也正是基于此,李万奎才会向被告出具的书面申请中提及“集团公司内部职能调整”,其本意只是表述对项目用地签约权的主体变换的延续性。即使万¡公司和上诉人之间无从属关系,也不共同隶属于某个集团公司,被上诉人也如期与上诉人签订了《出让合同》,根本不存在虚构“集团公司内部职能调整”而骗取行政许可。其实二手车买卖合 。学习收养。(2)关于6000万元土地出让金缴纳的事实认定问题,由于李万奎是通过拍卖方式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在拍定时已经确定,后续的出让合同只是一种确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主体变更之前,无论该款的资金来源如何,其实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无论其与他人的内部关系如何,都不影响李万奎在法律上对被上诉人的缴款义务。因此,该宗地已由竞得人李万奎缴纳6000万元不是虚构。(3)被上诉人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方式单方面解除《出让合同》û有法律依据。虽然建设用地审批和出让行政许可后才能签订《出让合同》,但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按《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因此,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无权以撤销建设用地审批的方式变相地撤销土地出让合同。(4)被上诉人û有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上诉人陈述申辩等听证权利,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泸市国土资决〔2010〕02号行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