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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 北京离婚律师

时间:2012-04-28 10:22来源:端木宇思 作者:仙岛 中国法律网

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 二、 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相比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双方享有共有权益的公房,分割方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完》更多内容:lsylawyer 李三勇 律师(全国免费咨询)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精研婚姻家庭法近十载,理论扎实,经验丰富,以办理疑难案件及公益维权案件而闻名。执业理念:专业、负责、高效。立志为建立民主法治的新中国而奋斗!京城执业多年,始终关注民生,相比看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乙醇等3种原料要求的通知。关注弱势,以雄辩、正义,获业界和客户的一致好评,有“平民大律师”、“维权大律师”之美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律师团成员; ●被中华名律网评为2010年度“中国百大律师”; ●被中国三民网评为2011——给力中国“十大最具爱心律师”; ●中国30大婚姻家庭专家律师。 ●2000年,领衔北大/清华/人大/中政法等诸位学友同仁,创建“中国维权律师团”; 主要法律论著: 《围城内外》、《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技巧》、《离婚时你没想到的》、《律师教你经营婚内财产》、《别了,婚姻!》等。 法律服务范围: 婚姻家庭、私人律师、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权债务、离婚过错赔偿、协议离婚、家庭暴力、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同居关系析产、子女监护权、子女探望权、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子女收养、继子女继父母权益、养父母养子女权益、婚外恋/同性恋权益、析产继承、遗赠扶养、赡养抚养、彩礼返还 等等。 近期成功案例选: 1、接受玛丽女士(西班牙人)的委托,成功代理李某诉玛丽离婚一案。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女方购有较大数额的股票,并在银行有存款。通过我方积极调取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配合,查处了原告李某的真实财产,从而成功地为玛丽女士争取了更多的财产。 2、接受陈女士委托,代理陈女士与赵某离婚一案。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仅经过一次诉讼,法院就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3、接受张先生(美籍华人)的委托,参与张先生与其妻子宋某的离婚谈判。双方因对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公司股权、股票及基金收益等)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一方存在隐逸和转移财产的行为,经过我方介入双方谈判,最终为张先生挽回了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 4、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成功代理李先生诉被告王某离婚析产一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所买。我方主张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相关证据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该房屋有李先生50%的份额。 5、接受丁女士(香港人)委托,代理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案。丁女士与前夫张某(北京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三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其丈夫张某,张女士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后张女士非常思念儿子,想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我方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出了种种对女方抚养儿子有利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归丁女士抚养。 6、接受王先生委托,代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的继母宋女士婚后有一套共有房产,但该房产登记在其继母宋女士名下。后王先生的父亲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该房产由宋女士继续保管和使用,一年后宋女士私下将该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哥哥。后法院判决宋女士与其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王先生应有的权利。 手 机(全国免费咨询)邮 箱@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蓝堡国际中心I座11层(地铁1号线大望路站A口向北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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